成都商报:债务纠纷大多以民法予以调整。在什么情况下,会涉及刑事责任?
张斌华(青羊法院刑庭法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结合熊峰案我们不难看出,熊峰本人确有偿还能力。同时,熊峰还隐匿、转移奔驰车,法院执行其豪宅时,他又百般阻挠。属情节严重。当然,“拒执罪”最重要的一点是有偿还能力拒绝履行。
钱涛(青羊法院执行局副庭长):对于老赖,我们首先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样,对方就会在乘坐飞机、享受轮船头等舱以及银行贷款等方面受限。如果威慑力还不够,接下来则可能考虑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唯一住房也可执行
以大换小或租房的方式妥善解决
成都商报:对于唯一房法院执行过程中如何处理?
张斌华:欠债不还还能住豪宅,正是考虑到这一不合理性,最高法此前出台规定明确,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的也可执行。此前,对于唯一房,法院一般都不会执行。这主要是法院执行时需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现在,对于熊峰的豪宅,可以以大换小或者给熊峰另外租房的方式妥善解决这一问题。
人民币占有即所有
“缴存1.2亿”可认为是“拥有1.2亿”
成都商报:熊峰提到他的1.2亿都是代办公司的钱。自己没钱还。
钱涛:熊峰缴存1.2亿至该公司验资专用账户。人民币占有即所有。从法律上可以推理,熊峰当时拥有1.2亿。即使退一万步说,1.2亿是代办公司的钱,但为了增资熊峰支付了代办公司40余万。在裁判文书生效情况下,熊峰应该将这40余万用于偿还欠债,而非用于代办增资。属于典型的有钱不还。(文中熊峰、蒋全、王玲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