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交车上遇到扒手,失主当场发现,却在扭打中将小偷捅死,失主的行为是犯罪还是正当防卫?今天,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去年12月22日中午,马某搭乘慈溪K201路公交车外出。途中,他无意中把手放进上衣口袋里,却猛然发现钱包已经不翼而飞,上衣口袋也被割破了。马某立刻怀疑是坐在身边的唐某,但唐某一直不承认,气急了的马某掏出了随身携带的瑞士军刀,无奈之下唐某交出刚偷来的钱包,但一口咬定是马某掉出来的。人赃俱获,唐某却依然抵赖,这让马某更加生气,就和唐某争吵起来。
唐某的同伙钟某上前“解围”,马某意识到钟某与唐某是一伙的,又与钟某发生争吵。最后,两人和马某扭打在一起。眼看钟某伸手过来,马某下意识地用拿刀的右手反抗,却一刀刺中了钟某的脖子,钟某当场血流如注。打斗中,唐某也掏出了作案用的折叠刀,却被马某刺中左腋。随后,伤势严重的钟某被唐某紧急送往医院,最终,钟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死者钟某系单刃锐器刺破右颈总动脉致大失血死亡,唐某也构成轻微伤。
检察机关以马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宁波中院提起公诉。死者钟某的家属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马某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68万余元。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提出,马某发现钱包被偷,并且意识到对方身上有刀或刀片之类的工具,在向唐某索要未果,又见对方有想从腰间掏凶器的情况下,才拿出小刀逼对方还钱。对方仗着人多,又有刀在手,当场使用暴力攻击马某,马某在其人身安全遭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为求自保,只能用刀反击。因此,马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针对辩护人提出马某系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马某发现唐某在公交车上扒窃其钱包后,持刀逼迫唐某交出钱包,双方继而发生争吵,此时唐某同伙钟某又上前解围并与其发生争吵、扭打,因此唐某、钟某的不法侵害一直持续并正在进行,马某为使其自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持刀捅刺被害人的行为,虽系防卫行为,但明显超出当时钟某、唐某的不法侵害对其人身安全所造成的危害程度,故马某的行为系防卫过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予减轻处罚。
关于被害人钟某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法院认为,马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钟某家属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因钟某在本案起因上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可减轻马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钟某家属经济损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