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局原副局长段守荣利用担任领导职务便利,在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督等方面收受贿赂478万元人民币、港币10万元。6月9日,海南一中院对海南省公路局原副局长段守荣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段守荣出生于1968年,大学文化,四川蓬溪县人。2008年至2014年,在担任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副站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和公路管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等方面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多个企业个人贿赂。
帮拿招标工程项目收150多万
经法院审理查明,包工头肖某某挂靠金某路桥公司及某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围标方式参加海南省公路局及文昌公路分局招标的陵水曲港至新村公路改建工程、陵水陵城至田仔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及路面结构调整等标段项目招标。
肖某某找时任海南省公路管理局副局长的段守荣帮忙,段守荣让负责招标工作的陈某某帮助肖某某中标上述工程项目。为感谢段守荣的帮助,2013年初至下半年,肖某某在海口市绿色佳园附近的BOSS咖啡厅、海口市绿色佳园门口及绿色佳园附近某茶艺馆送给段守荣人民币150万元及港币10万元。
以亲属做生意为由索贿赂30万
2010年,深某某公司承建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招标的海南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更换工程第3标段,段守荣时任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2010年下半年,段守荣以其亲属做生意为名,向深某某公司总经理李某某提出借款30万元。李某某通过公司账户转账30万元给段守荣亲属。但直至案发,段守荣未将30万元归还给李某某。李某某为能够在工程建设方面得到段守荣的关照,默认将该30万元送给段守荣。
另查明,段守荣在侦查阶段被追缴及退缴赃款共计114.2万元、港币10万元,查封涉案房产两套及车位两个。
海南一中院认为,段守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段守荣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事前尚未掌握其收受贿赂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被追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记者 邢东伟 法制网通讯员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