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公务员开车撞死人用公款赔偿 副局长指示不立案

 

发表时间:2015/6/25 10:18:48 来源: 羊城晚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于广辉在法庭上坦言,按正常做法,交通肇事事发后,出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当天就可以立案。

    对于公诉人“何健勇案为何久久未被立案”的问题,于广辉的回答是:“主要是某领导一直在拖。”但他承认,办案责任在事故中队,自己也拖延了办案时间,也应负领导责任。

    于广辉还说,他后来要求事故中队对何健勇立案、拘留,某领导一天晚上打电话给他,很不高兴,说没经过其同意就抓人。“我说没办法,那么长时间我要是不处理,我就要被处理。他当时讲了很不高兴的话……”

    不过,某领导在证言中则说,何健勇交通肇事案发生后,黄阁镇领导打电话给他,要求向交警大队打个招呼,对何健勇从轻处理甚至不处理。何健勇还送了一个信封给他,但他退掉了。后来他打电话给于广辉,说要“依法处理这个案件”。

    “某领导说要我依法办案,可又做了那么多事情,我又不认识何健勇,所以说某领导也很不老实。”对于某领导的这段证言,于广辉予以反驳说。

    目前,法庭没有对于广辉案作出判决。

    庭审实录

    于广辉:受到干预才这样做

    法官:这个案件是把人抓了,做好材料,让你审批,你接到某领导电话,让你拖一拖?

    于广辉:是。

    法官:你拖一拖期间做了什么?为什么人都带到公安局了,后来又放了?

    于广辉:当时某领导说给他几天时间,让他去处理这件事。我就让下属暂停执行——就是先把人放回去。

    法官:你们可以允许这样做吗?

    于广辉:他还没有办手续嘛——就是把人带回公安局的手续还没办。

    法官:那暂停不处理这个做法对不对?平时正常案件会不会这样做?

    于广辉:不会。

    法官:那这是不是违反了相关规定?

    于广辉:何健勇在没有办手续前放了,这样不是很大问题。

    法官:但是这个案件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啊,这样处理合适吗?

    于广辉:(沉默)受到干预才这样做啊。

    法官:那就是你承认这样做也是不对的。那后来这个案子什么时候立案的?

    于广辉:我接手后拖了半年时间。

    法官:何健勇什么时候被刑拘?

    于广辉:2012年8月左右。

    法官:离事故发生已经两年,你觉得合理吗?

    于广辉:不正常,违反了办案程序。

    法官:违反办案程序有什么后果,算不算违法?

    于广辉:(沉默)

    法官:你的领导要求你不处理,你就不处理。你觉得这样违法吗?

    于广辉:我就是拖延时间。

    法官:拖延时间合不合法?

    于广辉:(沉默)

    法官:你不愿意回答这个问题是吗?

    于广辉:不合法。

    ·董柳·

    何健勇一审被判刑两年

    记者从法庭上获悉,何健勇2014年7月被移送起诉后,今年2月,广州市南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何健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赔偿?南宁知名交通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南宁大成律师
更多与 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赔偿?南宁知名交通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南宁大成律师 相关新闻:

 
上一篇男子到友人洗澡煤气中毒身亡 朋友被判担责
下一篇父子不同姓迁户口被要求证明儿子是亲生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