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南宁律师] 男子砍死强暴妻子者 被判无期合理吗?

 

发表时间:2015/6/17 22:56:03 来源:新京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法治盛言

    法院并不是民意机关,因此判决未必都得符合民意,但是假如法院的判决结果有违民意,那么在判决中应当加强说理,以理服人,而不是轻率判决,任凭民意指摘。

    最近曝光的一个案件引发了普遍质疑——被告目睹了妻子被强奸,一怒之下和强奸者扭打在一起,最终取刀砍死对方,被告因此被温州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媒体报道了这个案件后,不少人对法院判决嗤之以鼻,或讽刺或批评,甚至直斥为“奇葩判决”,为主审法官的智商“感到捉急”。有网站发起的调查也显示,绝大部分人认为该案量刑太重。

    我加入的一政治学者群中,有一个人转发了一个段子——有个女子被强奸了,但由于不断挣扎,导致强奸犯生殖器断裂,被他告上了法庭,法官判处该女子故意伤害罪。段子还附带评论,“原来不配合强奸也构成犯罪啊”。

    这个段子谬误之处显而易见,类似戏谑的段子,扭曲了人们对于司法的认识,使人们对司法产生专断、无理、任性的负面印象。但对于一些真实发生而判决结果看上去和人们的常识不相符合的案件,假如不做澄清,也同样具有误导公众,损害司法形象的消极效果。

    法院并不是民意机关,因此判决未必都得符合民意,但是假如法院的判决结果有违民意,那么在判决中应当加强说理,以理服人,而不是轻率判决,任凭民意指摘。

    该案的判决书已经公布,仅就判决书而言,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案发时,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被告人出现后,被害人停止强奸,与被告人扭打,并有跪地求饶的情节,但被告人还是出于激愤,斩杀了被害人。此后被告人潜逃八年,被通缉后,投案自首。

    从这些事实判断,被告人有效制止被害人的强奸行为后,仍继续施害,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围,构成了故意杀人,因此法院在定罪上应当是没问题的,最大的争议点在量刑上。

    中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量刑幅度有几档,一些特殊情况下,免除处罚也是有可能的。这可以说是中国刑法上量刑幅度最宽泛的罪名了,因此对于此罪,量刑问题比定罪问题更为重要。不像其他很多罪名,例如盗窃罪,各地法院会出台一些比较具体的量刑指导,故意杀人罪在量刑上却没有很明确的指导性文件。

    近年来,一些地方也出现过一些特殊情况下杀人的案例,例如2011年东莞女白领无奈之下溺死自己的脑瘫双胞胎孩子案,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法院在判决中分析了被告人长期积累的精神压力、社会危害性等情节,认为此案“情节较轻”。此案判决结果广受认可。

    一方面是最宽泛的量刑幅度,另一方面是量刑上规范并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便要求法院在具体个案中,更为审慎,辨析每个细节,通融常情常理,再结合法律精神,才可能作为合理且服众的判决,这不仅是司法判决的内在要求,对维护司法形象也至关重要。

    □叶竹盛(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砍死强暴妻子者该如何判刑?南宁知名刑事律师,南宁大成律师,南宁律师
更多与 砍死强暴妻子者该如何判刑?南宁知名刑事律师,南宁大成律师,南宁律师 相关新闻:

 
上一篇广西:一男子撞死人逃逸 被目击者敲诈并强奸其妻子
下一篇女子未婚先孕怕遭亲友笑话 杀死女儿一审获刑10年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