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9日下午4时许,杨峰与朋友张刚、赵鑫等5人在张刚经营的饭店吃饭,期间6人不同程度饮酒。约3小时后,吃完饭已严重醉酒的杨峰独自离开饭店。
当晚11时,杨峰经过兴平市某街道办事处邮电所东约100米处时,不料被邢东驾驶的未经年审的普通货车撞倒。司机见撞人后逃逸,而杨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邢东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赔偿杨峰家属医疗费等各项赔偿款共计134005.2元。
2015年1月7日,杨峰家人又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将出事前与杨峰吃饭时共同饮酒的张刚、赵鑫等5人起诉至兴平市人民法院,请求5名被告各赔偿杨峰死亡赔偿金76193.33元、家人精神抚慰金5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共同饮酒人之间有相互关照、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饮酒人在客观上应当意识到酒精具有副作用,过量饮酒会导致人的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因此,饮酒人之间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张刚、赵鑫等5人与杨峰一起吃饭的过程中共同饮酒,在杨峰已严重醉酒的状态下,朋友5人任其独自离开,没有尽到应尽的相互关照、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张刚、赵鑫等5人应对杨峰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5名朋友对于杨峰的死亡各承担5000元的赔偿。由于杨峰的死亡,给其亲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对于杨峰家人要求其5名朋友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请求,也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