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一同喝酒唱歌,一人醉酒后回家途中溺亡。近日,泰山区法院审结一起赔偿案,判决酒桌上其他两人,连带赔偿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9303.7元。
2014年1月25日晚八时许,刘某和被告王某、赵某三人到某KTV包房内唱歌,直至凌晨1时许三人离开,期间三人共喝掉啤酒20多瓶。两被告乘坐出租车先行离开,刘某送走二人后独自回家。刘某家人于2014年1月26日18时许向派出所报案称刘某从KTV离开之后走失。
2014年2月25日,有群众在某公园发现一具尸体,后经家属确认死者即为刘某。当日的尸检报告显示死者刘某符合溺水窒息死亡之尸体征象,其死亡时间距检验时间为一个月左右。原告认为,被告王某、赵某与刘某一起喝酒,明知刘某醉酒却未尽到护送、照顾和通知其家属的注意义务,对刘某的意外死亡具有严重过错;公园的管理部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有过错。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936518.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正常成年人,理应知道自己的酒量,能够分辨及控制自己的行为,对饮酒后自身安全负有首要的、直接的注意义务,因此对于事发后果,其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赵某在刘某醉酒后未能尽到必要的照顾护送义务,而是自行离开,导致刘某在回家途中溺水身亡,故对刘某的死亡后果应承担20%的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园林管理局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未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园林管理局提交了设立在公园的警示标志的照片,证实其已尽到了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各方表示服判息诉。(记者 侯峰 通讯员 石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