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李禹潼)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一起诉讼案,一名艾滋患者以“平等就医权受到侵害”状告某肿瘤医院,医院补偿原告9.5万元。
2012年底,25岁的天津肺癌患者晓峰(化名)在天津市肿瘤医院(以下称肿瘤医院)求医时遭到拒诊,无奈下私改病历,并在手术前逃避常规检查,终得以完成手术。
2013年2月,晓峰以一般人格权受到侵害为由,将肿瘤医院起诉至法院。22个月后,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诉讼请求的平等就医权不是相关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为由,驳回起诉。后晓峰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记者获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法庭调解,上诉人晓峰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撤回上诉。
办理此案的李法官透露,本案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以“一般人格权被侵害”的名义,肿瘤医院支付了原告一些补偿。就肿瘤医院支付的具体金额,晓峰及其代理人刘巍律师均表示,因在法院调解时与肿瘤医院曾签署协议,承诺不将具体金额透露给除亲友外的他人及媒体,故不便透露。
天津“海河之星”感染者工作组负责人、网友“滨海老四”在微博上透露,晓峰案件中,肿瘤医院支付晓峰9.5万元,且款项已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