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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告父亲两年未探望自己 法院判每年须见四次

 

发表时间:2015/2/9 11:43:45 来源: 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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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玲刚上小学时,父母就离婚了。父亲把一幢别墅留给她们母女后,就到北京去定居,两年都没回来看望她一次,也没给过她抚养费。每次打电话过去,她父亲总是以身体不好为由,不答应来南京看她。小玲为求探望,不久前将她父亲告上了南京鼓楼法院,法院最终审理后,虽然没支持她索要抚养费的要求,但支持了她要求父亲探望的诉求。

  现代快报记者 李绍富

  女儿告状:两年没见到父亲,他该每周看我一次

  两年前,南京市民小玲(化名)还在上小学时,父母就协议离婚。离婚时,她父亲把江宁的一幢别墅留给了她们母女俩,并规定在她18岁之前,母亲不能随意处置这幢别墅。同时,小玲的父亲不再需要支付她抚养费。

  小玲的父母离婚后不久,她父亲因生病,就去了北京治疗。为了看病方便,小玲的父亲从那以后,就长期住在北京。离婚两年多了,小玲的父亲从来没主动回南京看望过她。每次小玲打电话,希望父亲回来看看自己,可对方却总是以身体不好为由,拒绝回来,也没再给过她抚养费。

  小玲就读的学校开支很高,每年学费高达24万元。面对高昂的学费,小玲的母亲也认为自己无法独立支撑。于是,在母亲的支持下,不久前小玲到鼓楼法院状告父亲,要求每月给抚养费2万元直到她18周岁,同时要求父亲每周来南京看望自己一次。

  法院判决:父亲身体不好,判定每年见面四次

  不久前,这起求父亲探望的官司在南京鼓楼法院开庭。在法庭上,小玲的父亲称,当时自己放弃了江宁的别墅,就明确约定不再支付抚养费,所以不答应每月支付女儿2万元抚养费。

  对小玲提出的探望问题,她父亲称,自己不是不想探望未成年的女儿,而是因为身体不好,患有多重疾病,长期在北京治病,生活都无法自理,所以才无法探望女儿。

  法院调查发现,小玲的父母在协议离婚时,确实约定只要她父亲放弃别墅的产权,就可以不支付女儿抚养费。同时,小玲的父亲身体状况确实不好,需要长期住院治疗。

  最终,法院认定小玲的父亲放弃别墅的产权,这部分的价值折抵女儿抚养费价值明显偏高,足以满足小玲的实际生活和学习需要。所以,法院并未支持她索要每月2万元抚养费的要求。

  对小玲提出希望父亲每周来探望自己一次的要求,法院认为她属于未成年人,希望得到父亲的关爱和教诲,属于情理之中。小玲父亲对她进行探望,可更好地了解她的学习、生活情况,满足她的精神需求,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带给女儿的感情伤害,有利于她的身心健康成长。

  不过,法院考虑到她父亲年事已高,而且身患多种疾病,行动不便,现长期居住在北京,每周来南京探望女儿一次,确实不方便。

  最终,法院从维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判定小玲的父亲每年5月和10月的第一个周日,来南京江宁的别墅探望她。同时,每年寒暑假的第一个周日,小玲的母亲需把她送到北京父亲的住处,让父女相见。

  法官说法:父母探望孩子是权利也是义务

  据鼓楼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离婚夫妻中,父亲或母亲要求探望子女的常见,而子女求父母探望的却不多。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探望权。而在现实中,未成年子女在探望权法律关系中处于被动地位。设置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这不仅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未成年子女的重要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

  法院必须保障父母和子女在探望权方面的平衡,才能达到家庭和社会和谐的目的。而在这个案例中,小玲希望父亲常来探望自己,得到父亲的关爱和教诲,是她自己健康成长的需要,所以法院支持了她求探望的诉求。同时,考虑到她父亲年老体弱,在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方面,既要照顾到小玲的生活和学习不受影响,又必须考虑到父亲年老体弱,方便常年生病的父亲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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