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龙某丽曾有过抑郁症求医记录,且曾于2003年左右有过自杀举动;另一方面,其同村的村民也在证言中称,感觉龙某丽精神方面有点不正常。
一名司法界人士也认为,龙某丽手上持有的氯氮平系一种治疗严重精神病的药物,如果没有重病,医生并不会开出这样的药物。
不过龙某丽本人并不能出具有效的精神病就诊病历。法庭上法官问龙某丽,去看病开药时是否有家人陪同,她表示是单独前往看医生,主要是治疗失眠。
而检方则出具了康宁医院为其所做的精神鉴定,鉴定显示其在案发期间并无精神障碍,只是有不健康的人生态度等。
辩护
未及时剥夺监护权
龙某丽的辩护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农认为,这一案件值得关注的是,多方面的情况已经显示出,龙某丽并不具备监护能力,但是有关部门未能剥夺其监护权,将孩子进行妥善安置,最终导致惨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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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监护权
实践始于2月
据悉,1987年开始实施的《民法通则》以及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均有相关剥夺监护人权利的条款。不过由于没有具体落实各部门的责任,一度成为“僵尸法条”,无从实施。
直到2014年12月23日,“两高”、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并于2015年1月1日实施。这一意见中明确了公检法等机关在处理剥夺监护人权利案件中的责任。
另据报道,由于另案11岁的受害人小玲(化名)曾多次遭生父性侵,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小玲父母的监护权,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这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也是“两高”、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发后全国第一例司法实践。
据悉,深圳目前并没有该类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