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一女子在景区游玩,过河时被突来的大水冲走身亡。其丈夫坚持要求先追责再赔偿,为亡妻奔波22年讨说法。近日,安顺中院对此做出终审判决。
1993年10月8日,当事人黄萍受当时贵阳卷烟厂指派,陪客人前往黄果树景区游玩。期间,因观光缆车损坏,黄萍及同伴在下游跳墩处过河时,上游突然冲来一股大水,将黄萍等几人卷走。事后,黄萍等4人被找到,经抢救无效身亡。
当年,安顺地区行署、贵州省城乡建设厅作出《事故性质和责任认定书》认定:这次事故是因黄果树风景区上游调节水库放水未采取全线严密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的一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应由景区管理处负责。
事后,黄萍的丈夫刘小涛要求:先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再谈赔偿问题。不料,1995年时,有关部门瞒着他和家人,将23000余元打到妻子原先的单位。20年来,他跑遍了公安局、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坚持为亡妻讨说法。
2014年4月30日,刘小涛一纸诉状,将黄果树景区及管理单位告上法庭。去年5月4日,本报以《男子奔波20年 为亡妻讨说法》为题,特别报道了刘小涛20年来的维权路。该案经一审、发回重审后,刘小涛对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再次提起上述。
近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给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贵州黄果树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59万余元,并要求被告于10日内支付该笔款项,但驳回原告要被告道歉的诉求。
对此,刘小涛表示,虽然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但他仍考虑就要求被告道歉一事进行申诉。同时,他还表示,待民事维权部分终结后,将全力追究当年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记者 朱海)
延伸阅读一
时隔22年 理赔如何计算?
22年前的事,如今该按哪种标准理赔?
二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从时间上看,刘小涛起诉此事时已适用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据悉,该司法解释及其后颁布施行的《侵权责任法》都在不断提高赔偿标准。法院认为,此案应参照现行标准理赔,分别参照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职工月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列出死亡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项目。其中,针对精神抚慰金,二审法院酌情定为50000元。
延伸阅读二
家属坚持要求被告道歉
终审判决中,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开道歉的责任方式,是针对侵害名誉、隐私等人格权益时,受害人享有的恢复请求权,而该案侵害的是生命权,无从予以恢复,且法院对刘小涛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已是对侵权人行为的否定。
“如果我和家人是为了钱,不会奔波这20多年。”刘小涛告诉记者,当年事发后,黄萍所在单位员工传言:黄萍家属收到了黄果树景区一大笔钱,但他家不满足,仍继续上告。曾令黄萍的父亲大为恼火,老人去世前,曾告诉女婿:一定要给死去的人讨个公道。
刘小涛称,自去年一审开庭后,有很多人劝他要到赔偿就行了,在法院调查案情时,也征求他是否接受和解。“提请赔偿是我的权利,法院依法判决不管是一百万还是一分钱,我都接受,钱是生者的,但对方的道歉,是给死者的尊重。”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