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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少年为筹上网费砍死其叔奶奶 获刑20年

 

发表时间:2015/10/26 22:29:21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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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获得上网费,湘潭县14岁留守少年小林抢劫其独居的叔奶奶,在砍下20多刀后将其杀害。九派新闻记者获悉,近日,湘潭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小林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小林有期徒刑1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000元。

    小林原是一名初三学生。因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小林只好寄宿在学校,周末寄居在伯父家。为了不让小林乱花钱,其父母特地交代其伯父,每个月只给他20元零花钱。

    为了上网,小林手里的钱并不够花。于是他开始向同学借钱,从2元到10元不等。时间一长,借的钱积累到了40元。对于每个月只有20元零花钱的小林来说,还钱是个大难事。因为害怕父母责怪,他并没有打算向父母或者伯父求助,而是想自己筹钱。

    2015年5月8日下午,小林周末放假回家,当听到村里的婆婆们说起叔奶奶李某买的新衣服好看时,他动起了歪脑筋。李某家境较好,只是腿脚有些不便,并且一个人住。想到这些,小林预谋晚上拿刀将其砍死以获得钱财。

    当晚23时许,小林携手电筒和菜刀来到李某家屋后。尝试撬后门未果后,小林按计划来到前门,并以上网为由骗得李某开门。

    李某开门后,小林用右手中的菜刀朝李某颈部猛砍20余下。发现李某仍有呼吸,他又用双手捂住李某的嘴、鼻数分钟。

    随后,小林窜到李某卧室,从梳妆台的抽屉及衣柜中的钱包内翻得现金810余元。逃离现场时,他感觉李某尚未死亡。为避免事情败露,他再次拿起菜刀朝李某左边颈部猛砍三刀。确定李某没有呼吸后,才虚掩堂屋大门逃离现场。

    案发后小林照常上学,并将犯罪所得的810余元用于偿还借款、上网、购买手机等。

    湘潭县法院审理后认定,小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菜刀入户抢劫被害人810余元, 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在抢劫既遂后,为灭口又故意将被害人杀害,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鉴于小林是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已经赔偿被害人损 失8万元,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遂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000元。

    网瘾少年犯罪并非个案。2015年9月11日凌晨,两网瘾少年为了“练胆子”,用 匕首杀害租住在合肥滨湖假日枫丹园小区的两位古稀老人,还烧毁其房子。犯罪嫌疑人吴某交待,他长期沉溺于网络游戏不能自拔,案发现场留下的“修罗”等文字 就是他在网络游戏中为自己起的名字。久而久之,他的个性变得暴力且冲动,甚至想杀人。

    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和李某通过网络认识,并相约在合肥杀人。9月10日中午,李某 抵达合肥,并与吴某商量作案细节。当晚,他们来到位于洞庭湖路的案发小区,残忍地刺死两名老人。随后,两名犯罪嫌疑人开始在现场翻找钱物、看电视、睡觉。 4个多小时后,两人纵火焚尸后逃离现场。此案目前还在审理中。

    2014年8月2日凌晨4时许,16岁网瘾少年余某持刀进入临园路中段一家24小 时便利店内,威胁18岁的女营业员樊某并抢走便利店收银机内现金700余元。当天凌晨5时许,余某又进入绵阳城区安昌西路一家24小时便利店,持刀威胁 21岁的女营业员吕某,抢走便利店收银机内现金700余元。在之后近一个月时间里,余某又采取同样的手段作案5次。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绵阳城区一网吧内将 余某抓获归案。

    2015年2月9日,涪城区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余某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 械威胁手段多次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抢劫罪,且属“多次抢劫”。因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 8年,并处罚金1万元,并责令其退还全部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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