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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女儿比赛吃饭噎食死亡 理赔起争议

 

发表时间:2014/9/29 0:14:25 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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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多岁的王某突然死亡,因医学证明记录为“窒息可能”,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死因不明,且家属将尸体火化,导致真相永远无法查出,拒绝给付意外死亡赔偿金。一审败诉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昨天记者获悉,市中院维持原判,认定王某死于意外,保险公司赔偿5万余元。

  与女儿比赛吃饭,父亲噎食倒地

  王某是盐城人,30多岁,在武进打工。今年4月13日下午5时许,他和妻子耿某、女儿在暂住地吃晚饭,因附近一家超市当天开业在搞优惠活动,为能够早早去排队领取特价商品,王某吃得非常匆忙,还和女儿比赛看谁吃得快、吃得多。耿某回忆,一家人正其乐融融,丈夫突然剧烈咳嗽并倒地,她立即叫车将他送往医院,约1小时后,丈夫因抢救无效身亡。“医生说,他的嘴里、鼻孔里都是米饭粒子。”

  王某突然死亡,家人悲痛万分。根据家乡风俗,他们将尸体带回老家安葬。之后,耿某得知,丈夫生前所在单位为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5万元的团体意外险、1万元意外医疗险,遂前去理赔。材料备齐后,保险公司称,因王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死因为“窒息可能”,不能排除他生前可能有其他重大疾病,属死因不明,拒绝理赔。

  耿某无奈,委托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戴晓民、李志杰,诉至天宁法院。

  “窒息”赔,“窒息可能”不赔

  庭审中,耿某坚称,丈夫生前体格健壮,从未生过大病,事故发生前仍正常上班,他的死亡原因就是因为吃饭太快导致噎呛窒息。她出示了丈夫的抢救病历,上面显示“患者心跳呼吸骤停1小时,17:30进食时突发意识丧失”,医院当日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则记载了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症为“患者进食时突发意识丧失”,直接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骤停”,还记载引起心跳呼吸骤停的情况和死因推断均为“窒息可能”。

  “窒息要赔,窒息可能就是死因不明确,不赔。”保险公司在庭上表示,王某意外伤害致死的证据不足。本来死因是可以查明的,但王某死亡后,家属未通知保险公司,也未以尸体解剖等方式确定死因,导致真相永远成谜,其过错在于家属。

  “窒息可能”是严谨描述,不能证明非意外

  针对双方的争议,法庭展开调查,王某的死亡是否属意外伤害成为争议焦点。

  天宁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意外伤害的构成要素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王某的突然死亡符合前3条,至于“非疾病”这一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疾病名称”栏中仅记载“心跳呼吸骤停”和“窒息可能”,并未记载王某患有何种疾病,且根据保单,王某在投保时并未患有保单所列18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死亡原因系疾病所致,因此,王某死亡应当认定为意外伤害事故。另外,关于家属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这一点,因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投保人或受益人及时通知的具体时限,且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投保人或受益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证据,此抗辩意见不被采纳,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全额支付5万元意外死亡赔偿金。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市中院针对上述焦点问题作出认定,认可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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