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到小区图的就是安全,你们物业尽了什么安全保障义务?”9月12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坪山法庭内,林宝嫦悲愤难抑。
2012年10月1日,林宝嫦大女儿钟玲冬在小区内被来访男子刘浩杀害,当天在家的林宝嫦和小女儿也被砍伤。因质疑物业处置不当,有保安员赶到后却未上前制止,林宝嫦和丈夫、小女儿将物业及其所属的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30万元。
被告一方庭上辩称,真正责任人是凶手刘浩,物业已尽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当天,庭审法官以需调阅刑事案件卷宗为由,作出延期审理决定。
原告难道安全保障就靠监控
原告林宝嫦等人起诉称,刘浩行凶一事,相关事实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为证。根据案件事实,小区物管未能及时发现刘浩持刀行凶,有小区住户看到告知小区保安员后,保安员赶到林宝嫦一家门口,却又未上前制止,
当天,林宝嫦小女儿以要报警警告刘浩,却被砍伤,林宝嫦上前试图抢下刘浩刀具,也被划伤,小女儿至今嘴部仍有一道明显刀伤。林宝嫦说,小女儿“现今还处于恐惧中,见到不认识的人都说是坏人”。
“小区监控拍到刘浩在一楼大厅行凶和进电梯却没有保安及时发现!”林宝嫦法庭上训斥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监控室保安认真负责,如果巡逻保安及时发现并制止,也不可能造成大女儿死亡和小女儿毁容。”
林宝嫦丈夫庭上则表示,物业声称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出示的多份证据却是视频监控画面,约10分钟的行凶过程中,“保安哪里去了,难道安全保障就是靠监控”。他认为,因为当天是国庆,物业多数保安均在休假,在岗保安员不足。
林宝嫦2012年10月接受媒体采访时曾介绍,他们是坪山原住民,2010年从自建房搬到东城上邸小区居住,“图的就是小区更安全”。
被告无有效制止凶杀义务
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城上邸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深业物业东城上邸服务中心”)属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深业物业”)。
深业物业和深业物业东城上邸服务中心在答辩状中称,深业物业与东城上邸业委会签订的《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包括“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有“小区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有专业保安队伍,实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
庭上,被告一方同时介绍,小区中监控摄像头安装情况符合相关标准,保安配备到位,物业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也有在公安部门备案。
该应急预案规定,“发现盗窃和破坏事件,立即报警,安全管理员到达案发现场后,在保障自身安全情况下可及时处理,否则监视现场,记住犯罪嫌疑人的面貌、体形、服饰和特征,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逸”。
答辩状中称,被告一方与深业东城上邸业委会签订的《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仅约定了通常性的物业服务内容,双方并未签订专项服务或特约服务合同,被告也并非保安公司,“无论从合同的约定还是物业服务相关规范的规定,都无有效制止重大刑事犯罪的义务、装备和能力;也无权强令保安员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与犯罪分子以命相搏”。
被告一方同时表示,因钟玲冬主动将刘浩带入家中,林宝嫦等三人对该事件都存在处置不当问题,而且,林宝嫦为登记业主,而其丈夫和小女儿则只是非业主使用人,后两人无权提起诉讼。
被告代理人表示,“被告已充分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真正应当为此承当法律责任的是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