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日下午4点多钟,被告人丁美刚在连云港市连云区日出东方小区为住户装修时,在16层楼顶收取晾晒的衣服,随手将楼顶的两块红砖抛向楼下,正好砸中路人范某,致其死亡。昨日,记者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丁美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凌飞 通讯员 方帅
事件回顾
男子16楼抛砖,楼下车主被砸身亡
2013年11月1日下午4时许,连云公安分局墟沟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连云区墟沟街道长宁路一辆停在路边的轿车被一块高处掉落的砖头砸中,现场还有一人被砸伤。当天夜间,伤者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经过调查,死者姓范,11月1日下午,范某将车停在连云区墟沟街道长宁路路边停车场,后来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高空坠落的板砖砸中。连云公安分局经过侦查,锁定丁美刚有重大嫌疑。
经初步调查,丁美刚,男,33岁,灌南县人,在长宁路旁某居民楼16楼做室内装潢。11月3日,丁美刚主动供述了其在楼顶抛掷砖头的事实。事发当日下午,他到楼顶晾晒衣物时,他想到家里负担太重,生活不如意,心情烦躁,随手将16楼顶的两块砖头扔向了楼下,没想到竟酿成大祸。
法院判决
不是故意伤害罪,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此案审判长于延亮介绍,从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分析,被告人丁美刚将砖头从高楼楼顶掷向城市交通要道及公共场所,就其犯罪现场的特定性和犯罪行为的危险性而言,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相当的高度危险性,足以认定丁美刚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的安全,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安全法益。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分析,被告人丁美刚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但其并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主观方面应认定为故意。
综上,被告人丁美刚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非故意伤害罪。故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丁美刚犯罪行为指控的罪名不当,依法应予纠正。被告人丁美刚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中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被告人丁美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有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丁美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