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男子向女友借钱承诺分手加倍还 法院判协议无效

 

发表时间:2014/8/7 13:36:45 来源:成都商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婚前婚后两次借款,离婚时归不归还情况却不同。昨日,彭州法院就判定这么一个案件。

  恋爱时,男子小吕两次向女友小曾借了3万元,欠条上还特别写明,“本人提出分手要加倍还款”;结婚后,小吕向成了自己老婆的小曾又借了5000元,不过借条写明“用作生活费”。二人离婚后,女方拿出欠条,要求男方归还借款,并加倍给付婚前借的3万元。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彭州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婚内借款协议无效,婚前借款协议“分手加倍还款”不受法律保护,判决小吕仅归还婚前借款3万元。

  “分手加倍还款”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吕婚前两次向小曾借款,是合法民间借贷,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两笔借款的款项均来源于小曾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变成夫妻双方的共同债权。但小吕借款协议中作出“若本人提出分手,加倍偿还”的承诺,是以经济惩罚手段作为维系恋爱关系的限制,该承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效力,小吕的这一承诺无效。

  这张婚后借款协议为何无效

  关于婚内借款,法院认为,婚内小吕向小曾借支5000元作生活费,生活费的支出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小曾以借款为由要求小吕返还该部分款项,违反了《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因而,法院认为,该婚内借款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其无效。

  婚后借钱哪种情形需归还

  承办此案的胡法官还表示,实践中,法院判断夫妻婚内形成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应综合资金来源、借款用途作出认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据此,夫妻婚内以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时,当该借款用于生活费或扶养子女等履行夫妻法定义务的,借款协议无效;当借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民事律师,南宁最好律师,南宁有名律师,南宁大成律师
更多与 南宁民事律师,南宁最好律师,南宁有名律师,南宁大成律师 相关新闻:

 
上一篇男子被妻屡施家暴 法庭上哭求判决离婚
下一篇[南宁律师] 女子欲夺回丈夫送情人财物 雇人闯小三家拍裸照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