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后两次借款,离婚时归不归还情况却不同。昨日,彭州法院就判定这么一个案件。
恋爱时,男子小吕两次向女友小曾借了3万元,欠条上还特别写明,“本人提出分手要加倍还款”;结婚后,小吕向成了自己老婆的小曾又借了5000元,不过借条写明“用作生活费”。二人离婚后,女方拿出欠条,要求男方归还借款,并加倍给付婚前借的3万元。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彭州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婚内借款协议无效,婚前借款协议“分手加倍还款”不受法律保护,判决小吕仅归还婚前借款3万元。
“分手加倍还款”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吕婚前两次向小曾借款,是合法民间借贷,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两笔借款的款项均来源于小曾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变成夫妻双方的共同债权。但小吕借款协议中作出“若本人提出分手,加倍偿还”的承诺,是以经济惩罚手段作为维系恋爱关系的限制,该承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效力,小吕的这一承诺无效。
这张婚后借款协议为何无效
关于婚内借款,法院认为,婚内小吕向小曾借支5000元作生活费,生活费的支出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小曾以借款为由要求小吕返还该部分款项,违反了《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因而,法院认为,该婚内借款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其无效。
婚后借钱哪种情形需归还
承办此案的胡法官还表示,实践中,法院判断夫妻婚内形成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应综合资金来源、借款用途作出认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据此,夫妻婚内以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时,当该借款用于生活费或扶养子女等履行夫妻法定义务的,借款协议无效;当借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