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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丧失生育能力 妻子找人同居“借种”是否构成重婚罪?

 

发表时间:2014/8/6 22:54:12 来源: 今日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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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中年男女走进法院求助,一脸忐忑欲言又止

  孩子上不了户口 因为是“借种”生的

  眼看女儿就要上幼儿园了,母亲要求解除与孩子生父的同居关系

  8月4日一大早,一对中年男女有些忐忑地走进杭州江干法院的朱学军法官调解工作室。

  男的叫大李,48岁,女的叫颖姐,45岁。见到朱学军法官后,两人欲言又止。朱法官问他们有啥事需要帮助的,两人仍是躲躲闪闪,女的还红了脸。

  再婚夫妻想要孩子 丈夫却无生育能力

  “朱法官,我们是非法同居关系,已经有三四年了。现在女儿都两周岁了。”犹豫片刻后,大李终于鼓起勇气开了腔:“我们想分开,来办个手续!”

  “你们为什么不登记结婚?”朱学军问。女的小声说:“我有老公的。”

  见多识广的朱法官听了,也觉得有些不可思议,他质问道:“难道你们和社会是脱节的?如果你老公来告你重婚,你们要坐牢的!”

  听朱法官这么说,中年男女面面相觑,没有多言。

  随着交谈的深入,朱法官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原来,颖姐离婚多年,与前夫生的孩子判给了前夫,现在都已经21岁了。后来,她经人介绍,和老顾相识恋爱,并登记结婚。

  老顾也是离异后再婚,跟前妻的孩子判给了前妻。再婚后,颖姐和老顾身边都没了亲生的孩子,他们想生一个,可是老顾由于患病多年,已经丧失了生育能力。

  “借种”生子导致孩子一直是“黑户”

  颖姐说,自己和老顾商量来商量去,最后想出来一个馊主意——让颖姐去“借种”。虽然一开始,她自己也觉得荒唐,难以接受,但后来竟同意了。

  颖姐平时喜欢打麻将,经常去棋牌室。棋牌室里有个常客,叫大李,一来二去,两人就熟悉了。

  几次闲聊过程中,颖姐了解到大李是单身,就想到了老顾和她商量过的事情,主动和大李搭讪起来。

  到了2011年底,大李和颖姐偷偷摸摸过起了小日子,但是大李还不知道颖姐是有夫之妇。不久,颖姐就怀孕了。

  “我们是不是应该去办理结婚登记啊?”随着女儿的出生,大李和颖姐提起了这一茬,颖姐才说出真相:“大李,原谅我,我是有老公的人,我只是想满足老顾的意愿,借种要个孩子。”

  这下,觉得自己被欺骗的大李愤怒了:“你居然这么险恶,玩弄我的感情!我要找你老公去!”在颖姐的再三恳求下,大李总算没有再发作,但是两人的感情大不如从前了。

  冷静下来的颖姐自觉对大李有所亏欠,拿出3万元给大李,算是补偿,并带着女儿回到老顾身边。就这样,颖姐和大李再也没有联系了。

  但是,随着女儿渐渐长大,上幼儿园已经提到议事日程。但女儿一直是黑户,因为颖姐和老顾都不敢对外说明这孩子是借种生的。

  孩子无辜,法官“帮忙”解决难题

  给女儿上户口,首先要确认孩子的抚养关系,颖姐不得不再次找到大李,这次要把两人之间的关系彻底分清楚,于是他们才找到朱学军法官调解工作室求助。

  朱学军法官当面狠狠地把颖姐和大李都批了一顿,并对他们进行了法制教育。考虑到孩子是无辜的,朱学军法官按照法律规定给他们办理了相关的手续:一、确认解除同居关系;二、非婚生女由颖姐负责抚育,颖姐自愿负担全部抚育费;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执。

  有丈夫而和他人同居,还生下了女儿,颖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对于这个问题,朱学军法官解释说,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如果前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即以夫妻名义一起共同生活),这种情形也构成重婚罪。

  朱法官强调说,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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