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孙思娅)80后女子周巧瑜和丈夫过马路时,和一辆轿车发生交通纠纷,并与车上4名男子发生互殴。周巧瑜为保护丈夫,抄起砖头,将正骑坐在丈夫身上的男子打倒在地,导致该男子不治身亡。周巧瑜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后上诉。昨天记者获悉,市高院终审改判周巧瑜有期徒刑8年。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12月24日21时许,周巧瑜和丈夫张某途经昌平区北七家镇平西府村村口红绿灯处,与朱某(男,殁年27岁)等人发生交通纠纷并互殴。在此过程中,周巧瑜持砖头砸向朱某头部,造成对方死亡。检方认为,周巧瑜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此案开庭时,周巧瑜不同意检方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周巧瑜称,事发时,一辆闯了红灯的轿车急刹在他们身边。她的丈夫说了句“怎么开车的”,引起车内人员不满,4名男子下车推搡丈夫,她还闻到浓重的酒气,“我上去拉架,被他们揪着头发,踹我肚子,后来老公把手机递给我,让我打电话报警。”周巧瑜说,自己跑到路边报警,回头看到4名男子将丈夫推至路边殴打。
周巧瑜称,报完警后,她从地上抄起一块砖头走过去,看到一名男子正骑在丈夫身上,殴打丈夫,她扔掉砖头去拉架,那名男子回手就给了她一拳头,之后又继续打她丈夫。于是她才低头捡起砖头,向男子后脑砸去,“那男的顿时不动了,其他人也都不打了”。不久后,民警赶到,安排双方去医院检查。事发6天后,被周巧瑜打伤的男子朱某死亡。
周巧瑜认为,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我没想伤害他,当时他们一直在打我老公,我怕老公出事,才想用砖头制止他们的”。
>>一审裁定
对方有责任轻判13年
一审法院审理后,周巧瑜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周巧瑜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害人一方在案件起因上负有一定责任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周巧瑜予以从轻处罚,判刑13年,赔偿死者家属11.42万元。
一审宣判后,周巧瑜提出上诉,她称自己并没有与对方互殴,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终审改判
已赔偿损失减刑5年
市高院指出,在案证据证明,双方因交通问题发生纠纷,进而发生互殴,各自的行为缺乏防卫性质。周巧瑜使用砖头砸朱某头部,导致对方死亡,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市高院认为,周巧瑜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定罪正确。鉴于周巧瑜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害人一方在案件起因上负有一定责任。在法院审理期间,周巧瑜及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双方已经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所以根据案件具体情节,法院认为可以对周巧瑜予以减轻处罚。因此针对周巧瑜的量刑,法院予以改判。
今年8月7日,市高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改判周巧瑜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