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年过七旬却闹起了分居,谁也不顾谁。近日,没有收入来源的陈林(本文人名均为化名)将大自己16岁的丈夫张良告上法庭,索要扶养费。越秀区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判决张良需每月支付陈林750元。
家变
14年夫妻老来分居
1989年,49岁的张良和33岁的陈林登记结婚,两人均属于再婚。此前,陈林育有一个儿子,张良育有一个女儿。1989年8月,他们有了共同的儿子小波。时间一晃20多年过去了,张良已年过七旬,陈林也将近60岁。
2013年,夫妻俩却闹起了矛盾,开始了分居生活。张良离开家,在罗冲围租住独居。陈林则和小儿子共同生活。
妻子
尽心为家老无所依
2014年,陈林起诉到越秀区法院。陈林称,由于自己原来没有正式的工作单位,至今不能享受国家的退休医疗保障福利。如今,她已经过了退休年龄,身体状况一年不如一年,衣食无着落。而张良却自己享受着国家的保障福利,每月养老工资4000多元,并且有公费医疗。
陈林称,结婚多年以来,自己尽心尽力服侍照顾张良和家庭,老了却没有依靠。张林拒绝给付任何家用,她希望法院判决张良每月支付扶养费1500元。
丈夫
一身病也需要扶养
张良答辩称,两人年龄差距较大,性格、爱好方面的差异导致感情不和谐,经常争执、吵骂,他无法忍受才离家出走。且陈林从未关心自己的身体健康,只知索取扶养费,从不履行妻子的义务。
张良还称,自己已经75岁,长期患高血压、糖尿病、哮喘病等慢性病,近期病况加速,检查为脑萎缩及脑梗,表现为不定期发作的眩晕,故需聘请家政照顾饮食起居,加上房租、水电、诊病等消费的确入不敷出,已无能力向陈林支付扶养费。陈林已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又有两个儿子赡养,生活应无困难,扶养是夫妻之间的相互义务,他自己有病,经济有困难,陈林也要扶养他。
法院
丈夫每月给妻子750元
越秀区法院审理查明,陈林每月有470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收入,张良每月有养老和工资等收入共计为4833.77元。根据陈林的陈述,双方婚生儿子小波目前随陈林共同生活,小波赡养陈林并每月交付伙食费800元。而陈林的大儿子也已经结婚并独立生活。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陈林与张良相比,两人收入有一定差距,且单凭陈林个人的收入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故张良有向陈林给付扶养费的义务。
考虑到儿子小波和陈林共同生活,并支付部分赡养费,且有大儿子作为赡养义务人,也应履行部分赡养义务。又因张良分居后,需支付房租、水电、饮食等日常开支花销,且其自身患有多种疾病需支付相当数额的医疗费用。结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张良每月向陈林支付扶养费750元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