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意外致使丈夫成植物人,妻子汪某欲狠心抛下丈夫,遭到家人拒绝后,妻子与公婆对簿公堂。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案件,判决不准离婚。
2003年,汪某和杨某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夏两人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取名杨某某。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但一场突如其来的事故,彻底改变了这段维持将近7年的感情。2011年一天晚上,杨某同朋友外出就餐,回家途中竟发生车祸。虽得到及时救治,保住了性命,但最终却因伤势过重,杨某成了植物人。后由司法鉴定为类植物生存状态。
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以及由此造成的种种家庭琐事,让汪某渐渐丧失了对婚姻的坚持。最终汪某还是向法院提起了离婚申请,要求孩子归汪某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在庭审中,汪某多次表示,由于这场交通事故,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汪某也表示愿意独立抚养儿子并在能力范围内尽力照顾被告生活。因杨某成了植物人,无法发表意见,由其父母亲形成一份笔录向法院陈述。
陈述中,杨某父亲一直坚持认为,自杨某出车祸以后,汪某一直未尽到做妻子的义务,现在杨某成了植物人,无法独立生活,考虑到今后的生活问题,坚决不同意原被告离婚。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是在该案中汪某同杨某从相识结婚至今已经有将近十年,有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并没有完全破裂,而且杨某并不存在符合准许离婚的重大过错情形。
鉴于杨某较鉴定是类植物生存状态已经有好转,而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汪某应给予杨某生活上、精神上的关心和照顾,共同渡过难关。在查明事实及有利于家庭和睦的基础上,法院最终判决不准许汪某和杨某离婚。(记者 马超 通讯员 季静珠) 一次意外致使丈夫成植物人,妻子汪某欲狠心抛下丈夫,遭到家人拒绝后,妻子与公婆对簿公堂。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案件,判决不准离婚。
2003年,汪某和杨某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夏两人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取名杨某某。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但一场突如其来的事故,彻底改变了这段维持将近7年的感情。2011年一天晚上,杨某同朋友外出就餐,回家途中竟发生车祸。虽得到及时救治,保住了性命,但最终却因伤势过重,杨某成了植物人。后由司法鉴定为类植物生存状态。
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以及由此造成的种种家庭琐事,让汪某渐渐丧失了对婚姻的坚持。最终汪某还是向法院提起了离婚申请,要求孩子归汪某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在庭审中,汪某多次表示,由于这场交通事故,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汪某也表示愿意独立抚养儿子并在能力范围内尽力照顾被告生活。因杨某成了植物人,无法发表意见,由其父母亲形成一份笔录向法院陈述。
陈述中,杨某父亲一直坚持认为,自杨某出车祸以后,汪某一直未尽到做妻子的义务,现在杨某成了植物人,无法独立生活,考虑到今后的生活问题,坚决不同意原被告离婚。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是在该案中汪某同杨某从相识结婚至今已经有将近十年,有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并没有完全破裂,而且杨某并不存在符合准许离婚的重大过错情形。
鉴于杨某较鉴定是类植物生存状态已经有好转,而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汪某应给予杨某生活上、精神上的关心和照顾,共同渡过难关。在查明事实及有利于家庭和睦的基础上,法院最终判决不准许汪某和杨某离婚。(记者 马超 通讯员 季静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