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与张先生相识后恋爱了3年。2012年,张先生与王女士签订《和解协议》,张先生自愿支付王女士150万元补偿费。因张先生一直没付款,王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求。
王女士诉称,她同张先生交往时,不知道对方已结婚,后来知道对方是有妇之夫,身体及精神均遭受巨大损害。2012年,双方签了《和解协议》,约定在2013年年底前,张先生补偿150万元,以供王女士看病、生活,但对方至今未履行协议。
张先生辩称,他与王女士相识交往时,王女士知道他已有妻儿,他是受胁迫才签了赔偿协议。
作为第三人,张先生的妻子刘女士认为,张先生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女士存在非法关系,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海淀法院认为,张先生和王女士为解除不正当关系而签订的和解协议,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应属无效。最终,海淀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求。(记者 张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