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王朊应聘到某公司担任预算员一职,双方签订合同期限为两年,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入职前后,王朊在应聘表与员工登记表上均填写为未婚。直至2012年11月,王朊的未婚身份因怀孕被揭穿,其入职前已经结婚。2013年1月,公司正式辞退了王朊。
随后,王朊向海南省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9月,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向王朊支付经济赔偿金9569.8元和绩效工资4489.05元。公司不服,将王朊诉至法院。
该公司认为,王朊为达到顺利入职目的,向公司提供虚假的婚姻状况信息,有欺诈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故可依法解聘。同时,根据公司规定,绩效工资统一在年底一次性发放,王朊离职时还未到年底,公司不应支付王朊绩效工资。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定公司辞退女工行为违法,应当赔偿经济赔偿金,并支付绩效工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海口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解释称,王朊应聘入职时,双方未约定未婚为入职条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明知王朊在孕期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我国宪法规定婚姻自由,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不愿意招聘未婚女性,或者说没有生孩子的已婚女性,是因为用人单位担心为女性员工休产假支付全额工资,导致职场出现越来越多此类隐婚族。
对此,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隐婚而解除劳动关系,隐婚没有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此外,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就业促进法均规定,用人单位招聘所设定的“女性未婚”条件系违法行为,属于无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