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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开房后死亡 酒店是否担责?

 

发表时间:2014/6/17 10:37:42 来源: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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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讯 记者谢颖、通讯员廖蔚报道:男子醉酒入住酒店,住宿时突然死亡,酒店是否担责?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便受理了一起备受争议的案件,死者家属将涉事酒店告上法庭,索赔116万余元。

  死者家属除了将一同喝酒的黄某文告上法庭外,还将入住的上海锦江国际旅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旅馆”)及上海锦江国际旅馆投资有限公司东莞某分公司(以下简称“锦江旅馆某分公司”)列为被告。

  原告起诉称,2014年5月3日晚,死者张某栋与被告黄某文在一起喝酒,黄某文明知张某栋是公司司机,仍与其一起喝酒,并多次对其劝酒,在张某栋已经酒醉的情况下,仍与张某栋一起同往另一酒局喝酒。在第二个酒局刚入席不久,同桌喝酒的人见其已酒醉,便与黄某文将张某栋送往锦江旅馆某分公司入住,黄某文进行了身份登记,但被告锦江旅馆某分公司在张某栋没有进行身份登记的情况下就允许其入住。当时送张某栋入住的朋友已经嘱托旅馆服务员给他们送矿泉水解酒,并且嘱托服务员对其进行照看。

  家属认为,黄某文和张某栋入住同一间房,在张某栋醉酒的情况下,黄某文应视为默认有对张某栋进行照顾的义务,但是黄某文没有尽到相应的照看义务。被告锦江旅馆某分公司在张某栋入住时也没有做好安全保护义务,对这种特殊情况的客户,又没有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定时照看等安全保护措施。由于被告锦江旅馆某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及黄某文的严重疏忽及过错,导致张某栋在2014年5月4日在被告锦江旅馆某分公司住宿时死亡。

  被告锦江旅馆某分公司是被告锦江旅馆设立的分公司,锦江旅馆应对锦江旅馆某分公司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系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160553.2元。

  商业发达,酒店、旅店服务业日渐进入群众的生活。旅店服务业除了提供房屋住宿之外,对于醉酒的住客是否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依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旅馆未对住客进行住宿登记,是否需要对其死亡承担责任?被告黄某文带张某栋外出喝酒,在张某栋醉酒的情况下是否对其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照顾义务?是否需要对其死亡承担责任?法院将择期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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