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应当判定非婚生子女之父承担一半的抚养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已经是无奈,也不能由他们自己选择。在东方文化的社会背景下,他们的成长历程注定要比婚生子女更艰辛。将私生子出生视为“对家庭和社会的负担”拒绝支付抚养费有悖于我国的传统人伦道德观念,也会影响父母子女的亲情维系。在这种情况下,减轻男方抚养费责任,不利于儿童权利的保护。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世界各国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的最重要原则。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诉讼中,均应该从儿童保护角度出发,在利益衡量取舍之时,应优先考虑儿童利益。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也应该尽量向最能代表儿童权益一方倾斜。正如霍姆斯法官所言,“法律的最大正当性,在于与人类最为深沉之天性的契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体现的实质,是人类繁育后代、保护后代的最基本生存本能。中国儒家传统文化认为孩子是家庭的、父母的,但西方文化认为孩子是社会的、国家的、民族的、未来的。在一个文明社会,公权力的适度介入以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其实是保护社会发展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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