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温州5月7日电(记者 张和平)身在温州的任先生一日之间银行卡在千里之外的广西南宁市被取现16笔,计38000元不翼而飞。日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发卡银行未尽保障银行卡资金安全的义务,判决银行赔偿任先生损失38404元。
今年1月1日23时53分至1月2日零时15分,温州市民任先生收到手机短信显示:上述银行卡在广西南宁市发生16笔交易,共发生取现16笔,金额总计为38000元,手续费为404元。交易地址为发卡行南宁市区某支行ATM机和另外一家银行南宁市区某支行ATM机。
任先生第二天联系银行之后立即报警,之后将银行告到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8404元。
法院审理认为,任先生在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双方已经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任先生的借记卡在异地发生交易,且交易时任先生及借记卡都没有离开温州,发卡行没有尽到保障借记卡款项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银行以任先生没有尽到对银行卡的妥善保管义务为由主张损失由任先生承担没有证据支持。
此外,对于银行主张的此案涉及刑事犯罪,应按照先处理刑事案件后处理民事案件的顺序处理,法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任先生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与本案是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刑事犯罪的实施主体也不是这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综上,法院认为银行方面提出的答辩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而判决银行赔偿任先生损失384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