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法院认定,某机械公司应双倍向王木支付赔偿金,法院最终按王木的要求厘定为14.3万多元。至于补发工资部分,法院认为,王木申请仲裁期间确实未向公司提供劳动,该两个月工资某机械公司无需补发。但2012年8月13日起至2013年3月21日期间,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王木未提供劳动,过错在公司。因为该公司应按照王木每月6400多元的基本工资支付报酬,总计4.78万多元,失业金损失则为2.87万多元。
日前,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决,某机械公司赔偿王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共计21.9万多元。某机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不少单位在解约操作时不严谨老总们都该好好学习劳动法“本来只用支付7万元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最终却被判支付22万的赔偿。王木一案,其实也反映出不少单位,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认识上的误区。因为这些误区,导致不少单位在具体解约操作时不严谨,最终花钱买教训。”提起王木一案,江南区法院主审该案的李法官如是说。通过该案,李法官向记者分析了一些单位在与员工解约问题上存在的一些误区。
公司规章制度就是“金科玉律”
很多公司与员工解约,以该员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依据。但现实中,该规章制度到了法院,却未必会得到认可。
李法官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具有制定程序民主性、规章内容合法性,规章公示公开性,方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也就是说,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要由全体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体现民主性。内容合法,而且经过公示公开。而不是由单位几个老总碰面商量定下制度,然后通知职工执行。依据这样的规章制度,与员工解约,到了法院不会被认可。
合同期满不续约无需支付补偿金还有些单位与员工合同期满,认为该员工不合适用,不打算再续约。此时,因为双方合同已满,单位可以不用负任何责任。
李法官称,这绝对是个误解。合同期满,员工没啥过错想续约,如果单位不续约,就要按照该员工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按照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该员工支付补偿金。
调岗协商不一致公司可随意解约员工在一个岗位干久了,单位想给员工调岗。如果这个员工不肯干,单位给了员工机会,员工不珍惜,单位就能与该员工解约。
李法官表示,单位与员工是双向的关系,单位有解雇员工的权利。但必须要保证,与员工解约每个手续都要符合法律规定,比如给员工调岗,必须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如果该员工本来是管理人员、或者是文员,单位给他调整为普通员工,或者让文员跑外勤。对此,劳动者有自己的选择权。如果对方不同意,单位就不能以此为由随意解约。当然,单位认为该员工不好用,在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下,可以提出解约。
律师说法员工要注意保管考勤记录等证据“现实生活中,单位处在强势位置。但从法律层面说,单位是弱者,因为《劳动法》保护的是劳动者。该案也说明,该公司法律意识不强,应加强学习《劳动法》。”对王木一案,广西律师协会劳动保护委员会主任李辉民表达了他的观点。
李主任认为,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单位通过换岗等各种方式,强迫员工辞职的现象。员工在遇到这类问题时,在与单位协商不下时,可以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并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解决双方的矛盾,也就是要及时有效维权。在平时工作中,劳动者还要特别注意保管在公司的考勤记录、工资单、公司的规章制度等书面证据。这样,在与公司产生纠纷时,便可以提供更有效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