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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 男子侵占15万元为前妻还房款 被判有期徒刑7年

 

发表时间:2014/4/8 23:45:50 来源:中国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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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日,备受关注的甘肃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永忠职务侵占案终于尘埃落定。兰州中院终审认为,朱永忠指使他人将相关公司上缴款项存入个人银行卡中,并将卡中的15万元汇入前妻张某的银行卡上,用于偿还张某房款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故终审裁定维持原判,执行有期徒刑7年。

  西固区法院一审查明,2008年12月,作为甘肃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简称甘三丰)名义股东、甘肃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朱永忠,指使财务人员将该酒业集团上缴给甘三丰公司的利润汇入甘三丰公司法律顾问倪某的个人银行卡上。2009年3月,朱永忠指使倪某将其中的15万元汇入其前妻张某的银行卡,用于偿还张某的房款。西固区法院一审认为,朱永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甘三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将甘三丰公司的15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据此,一审判决,朱永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撤销(2009)城刑初字第105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朱永忠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的缓刑执行,合并有期徒刑刑期为8年,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

  一审宣判后,朱永忠以“将15万元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侦查程序违法等”理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兰州中院终审认为,朱永忠利用其系甘三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为规避监管擅自将相关公司上缴、往来的款项存入他人银行卡中,其在明知卡中15万元属于甘三丰公司所有的情形之下,指使他人将该款项用于支付个人欠款,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西部商报 记者樊丽 实习生王方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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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男子侵占15万元为前妻还房款 侵占罪如何量刑?打侵占罪官司要准备什么材料?咨询南宁知名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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