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背上有一条虫,我帮你捉下来!”骑一辆黑色电瓶车的“好心”大叔用这句话在温州市区骗了四五个姑娘,在帮其“捉虫”的过程中趁机猥亵、强奸对方。
2014年3月4日,经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43岁的安徽男子李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
谎称“你背上有条虫” 趁机对年轻女子“下手”
43岁的李某是安徽太湖人,无业。
去年9月24日早上8点多,李某骑着电瓶车路过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东路,他看见前方有个20多岁的女孩乐乐(化名)独自慢慢走着。
李某觉得乐乐身材很好,就起了歹念。他加快车速,骑到乐乐旁边对她说:“你背上有条毛毛虫,我帮你拿掉。”
乐乐以为背上真的有虫子,就伸手去打。李某说虫子没打掉,并谎称虫子跑进衣服里了,他顺手就掀起乐乐的衣服,将手伸了进去。
乐乐吓了一跳,趁李某将手伸进她裤子里时迅速脱身。李某见状骑着电瓶车就跑,乐乐一气之下,骑车追赶李某,可惜没追上。
三名女童遭“毒手” 最小的才10岁2013年10月15日,李某在温州市区某网吧门口看见小兰(化名,13岁)一个人独自走在路上,李某又以“你背上有虫子,我帮你捉下来”为借口要帮小兰捉虫子。
小兰因为害怕虫子,一时不知该怎么办,就跟李某走到了附近废弃的工地房间里。李某继续骗她说虫子跑进了裤子里,并顺势脱下小兰的裤子,用手乱摸。小兰央求李某不要这样,李某收手后威胁小兰不准告诉任何人。随后,小兰提起裤子赶紧跑回家。
2013年10月26日中午12点,李某在温州市区某十字路口附近看到独自行走的小丹(化名,12岁),其以相同的借口骗小丹坐上了自己的电瓶车,李某将小丹载到某广场墙根下,并脱下小丹的裤子窥视其下体。这时,接小丹放学的妈妈正巧追赶过来,李某再次逃离现场。
虽然被人抓了现场,但李某丝毫没有收敛,当天下午3点多,李某骑电动车经过某银行门口时,看见独自行走的小舟(化名,10岁),以“捉虫”的借口将小舟骗到附近的偏僻处,将其裤子脱下,用手抚摸其下体,后李某又以虫子钻进去了为借口,将小舟骗到附近山脚下的偏僻处,李某起了邪念并对其实施了奸淫。随后,李某又骑电动车将小舟带回银行门口后离开。
经办人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发现,此案的被害人有一个共同特点,被害人均独自行走,年龄偏小,胆子小,反抗意识薄弱,警惕性低。一听到自己背上有虫子,就心生恐惧,寄希望于帮自己“捉虫子的好心大叔”,自我防范意识较低。
鹿城法院认为,李某为满足性刺激,二次猥亵儿童,又在猥亵儿童的过程中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猥亵儿童最、强奸罪,并均应依法从重处罚。(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鹿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