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卫计局则认为,阿秀再婚后有配偶,又与丈夫以外的第三人生育子女,违反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婚内超生的计算基数征收6倍以上9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法官说法涉隐私行政举证责任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禅城卫计局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信,是否充分,笔者采访了终审法官佛山中院行政庭审判长郭赟。
郭赟表示,禅城卫计局提供了证据证明,询问李某石是由当时在该局挂职锻炼的一名懂南雄当地方言的干部进行的,并附上了该询问人的挂职证明和说明。虽然李某石的确存在不会签名,由当地居委会工作人员代签的情况,但了解事情全过程的李某石事后对调查笔录的内容并无异议,还按手印予以确认,旁边还附有见证人的签名。在上诉人没有力证据推翻前述笔录的情况下,还是应当确认调查笔录的真实性。对于阿秀在二审期间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及《人生档案》,只能说明李某石是阿秀的现任丈夫,是阿秀儿子法律意义上的父亲,无法证明二者的血缘关系。
郭赟说,由于本案所涉的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属于个人私密,而且实施时具有一定隐蔽性,只有阿秀两夫妇愿意配合,禅城卫计局才能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生育的情况。因此,客观情况决定了禅城卫计局即使穷尽所有正当手段,都只能初步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相较而言,阿秀夫妇只要作一个DNA鉴定,就能证明第二胎是否他们两人所生,具有足够的举证能力和优势。所以当禅城卫计局初步证明存在违反计划生育事实后,阿秀认为行政行为错误,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