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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不满父亲将一半房产送给同居保姆

 

发表时间:2014/3/18 9:57:50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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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年妇女曹萍从2004年开始就一直在李国庆家做保姆,4年后,曹萍便和李国庆同居。李国庆的一双女儿凤秋、凤珍姐妹体谅父亲离婚多年的孤寂,没有劝阻。可不想父亲去世后,曹萍拿出李国庆的遗嘱,称要分得一半房产,凤秋姐妹俩不认可“遗嘱”,双方争论不休。闹上法院后,法院认为,曹萍和李国庆之间已形成合法的遗赠关系,受法律保护,曹萍可享有50%的房产份额。

  父亲和照顾奶奶的保姆谈起黄昏恋李国庆多年前与妻子离婚,独自抚养两个女儿成年,好不容易看着两女儿成家育子,80多岁的老母亲又生了场重病,无法下床,片刻离不得人,为了照顾老母,李国庆找了个全职保姆回家。这名40多岁的女保姆叫曹萍,自从她来家里后,除了照顾老母生活起居,还把家里收拾得整洁干净。李国庆和老母都对这个保姆比较满意。4年后,老母去世了,李国庆却没有辞退曹萍,而是过起了同居生活。原来两人早已日久生情,但担心病重的老母反对,两人才一直暗藏心思。

  得知父亲要开始“黄昏恋”,李凤秋、凤珍姐妹既没赞成,也没反对。在他们眼里,比父亲小30岁的曹萍是个有“心眼”的人,她垂涎父亲的财产,利用了父亲晚年寂寞,想有人做伴的心理,故意让父亲着道,可这时候要是做子女的强行反对,他们担心父亲会伤心,两人便只好睁一眼闭一眼,采取坐视不理的态度。

  是遗嘱是委托,“后妈”和女儿各执一词年,李国庆生了一场重病,以后便缠绵病榻,总不见好转,不出半年,便撒手人寰。凤秋、凤珍本以为子女心极重的李国庆会将身后财产悉数留给她们,可不想,他们最担心的一幕发生了。2012年12月的一天,凤秋和凤珍同时接到一份特快专递,打开一看,居然是一份声明,内容是曹萍愿意接受李国庆的遗赠,在卖掉房产后,领取一半房产款。

  这是怎么回事?曹萍表示李国庆临终前留下“遗嘱”,凤秋、凤珍拿过“遗嘱”一看,发现文件抬头写的并非“遗嘱”,而是“委托留言”。文件上载明:李国庆因病垂危,欲将此房卖掉委托曹萍全权处理,将卖得款项分为二份,一份存入李国庆银行卡,一份交凤秋处理。如李国庆因病身故,他的一份给曹萍,“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已有夫妻之实,望有关部门能同意我这老人的绝笔请求…… 书此为凭”。姐妹俩并不否认这份文件的真实性,因为文件字迹确是父亲所书,签名盖章也一应俱全。但姐妹俩认为,这只是一份委托书,是父亲委托曹萍办理卖房、打款事宜的授权书,而非“遗嘱”。两人坚持房产没有曹萍的份额。

  无奈的曹萍于去年将凤秋姐妹俩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按照遗嘱对房产进行分割。庭上,凤秋、凤珍辩称:曹萍在照顾父亲及奶奶期间,并未尽职。对李国庆留下遗嘱的性质实质是一份委托书,是李国庆委托曹萍代为处理相关事情,待事情处理完后,给曹萍一定的报酬。该委托书无法证明真实性,未经公证,亦无其他见证人,可能存在父亲受胁迫欺骗的情况,故不符合遗嘱的形式。

  法院:“委托”是面子,“遗嘱”是里子

       对李国庆所立的“委托留言”效力问题,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认定: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法院认为,从“委托留言”的内容上看,系李国庆对其死后遗产的处置及分配,在“委托”文件里,还有“绝笔请求,书此为证”字样,故从内容上看,宜认定为“遗嘱”。 因曹萍系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故该份“委托留言”中将卖房所得部分数额赠与曹萍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遗赠范畴,曹萍据此成为受遗赠人。曹萍将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将持有的“委托留言”及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了凤秋、凤珍(李国庆的法定继承人),故曹萍能够获得李国庆相应的遗产。

  至于,凤秋、凤珍提出该“委托留言”是李国庆受胁迫的情况下所立,应属无效。法院认为该“委托留言”系李国庆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凤秋、凤珍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李国庆是在受胁迫、欺骗的情况下所立,故对两人提出的留言系无效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判决曹萍对房屋享有50%的份额。(文中所涉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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