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办案中发现,‘微信’等交友软件因其注册不用实名,且不设‘门槛’,不需费用,仅需使用手机号或QQ号进行注册即可,所以存在明显隐患,在为陌生人之间提供方便快捷的结识和交流平台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吴琦表示,利用微信等交友软件犯罪的案件数量正呈上升趋势。
“此类犯罪手段大多为不法分子利用微信等交友软件邀请被害人见面,随后在与被害人的见面过程中实施犯罪。”吴琦说,也有特殊情况,那就是通过发送图片等多媒体的形式实施犯罪。
例如,在敲诈勒索犯罪案件中,不法分子事前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获取被害人的私照,然后利用私照威胁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获取钱财。上述吴兰诈骗案就是通过发送美少女图片,以招嫖提供性服务为名引诱被害人上当受骗的。
据吴琦介绍,利用交友软件犯罪的案件类型以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侵财型案件为主,也存在部分强奸等侵害人身权利型案件。此类犯罪被害人大多为女性,犯罪地点多为宾馆、树林等较为隐蔽、较为偏僻的区域空间。
“这类犯罪的另一大特点是成本低、风险小、成功率高。”吴琦说。
“相对于其他犯罪来看,利用交友软件犯罪成本较低,不容易或者说很难被发现,犯罪的风险小,公安机关也较难破案。”吴琦说,再加上被害人缺少防范意识,微信犯罪的成功率较高。
吴琦建议,公众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随意公开自己的状态及外出旅行的信息。对微信平台的好友名单要谨慎过滤,不轻易接受所谓“好友”的见面邀请。
此外,要对微信犯罪加强监管。构建科学合理的微信监管机制,应由行政部门、运营商以及用户共同参与,多管齐下,尽量从源头上减少微信犯罪行为的发生。微信服务提供商可建立微信用户黑名单,并及时把相关资料作为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吴琦还呼吁,司法机关应根据微信犯罪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微信犯罪的形式和方式。司法实践中可以把微信聊天记录等这些电子数据成为定案证据,对此类犯罪坚决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