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酒逢知己千杯少,但凡事都应有个度,明知好友驱车而来,却未制止其喝酒,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事后,6名陪酒人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经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法官调解,6名陪酒人达成协议,给予受害人家属相应经济补偿。
现场男子横尸荒野
积雪堆在道路两侧,寒风肆虐。此时,在杜尔伯特县郊区,一辆面包车四轮朝天躺在马路西侧的土沟里。车内,系着安全带的孙某,被牢牢挂靠在了座椅上,毫无生机。
此时,正驱车返回胡吉吐莫的王某,发现了该肇事车辆,并拨打了报警电话。
事后,经医务人员确认,孙某已经死亡多时。
与此同时,孙某的家人,一个个犹如热锅上的蚂蚁,四处打听着孙某的下落。
正当孙某的家人准备出门寻找时,噩耗突然传来。
电话中,一名杜尔伯特县公安局的民警称,他们早7时许,接到报警电话。对尸体身份核实时,发现了该电话号码,并希望他们配合警方对死者身份进行辨认。
接到电话后,孙某家属立即驱车赶往停尸场所。到达停尸场所时,在办案民警的带领下,一张不能再熟悉的面孔呈现在了孙某家属面前。
经孙某家属确认,该男子正是孙某。
经鉴定,孙某系醉酒驾车,死亡原因系失血过多致死。
一个人好好端端地就这么死了,孙某家属无法接受这个现实。无论如何,他们都得为孙某的死亡讨一个说法。
真相醉驾身亡始末
采访中,孙某的妻子回忆称,2013年11月15日,刚刚从外地打工回来没多久的孙某,便接到好友的宴请电话。
孙某欣然同意。
2013年11月16日15时许,孙某便驾驶着金杯牌面包车前往宴请之地。出发前,妻子百般叮嘱孙某:“你开车去赴宴,可千万别喝酒,现在路滑,再加上快过年了,要是出点啥事,可咋办……”
对于妻子的叮嘱,孙某点头答应,并打包票称,放心好了,肯定不会喝酒的。
15时50分,孙某按时到达了聚会的饭店。在饭店内,孙某和好友玩了一会儿纸牌,便开始就餐。
正所谓,酒逢知己千杯少,看着酒桌上众人觥筹交错,孙某内心中充满了挣扎。最终,孙某还是按捺不住诱惑,喝起了酒来。
起初,还有好友劝他少喝点酒,别出事儿,但是随着酒桌上的气氛越来越浓,孙某喝酒也是越来越多。
转眼间4个小时过去了,饭局也落下帷幕。
饭局结束后,醉醺醺的孙某执意要驱车回家。
起初,好友们还劝其酒后别开车。孙某则辩称,以前在外地他比现在喝的还多,不也开车回家了,等他到家了会打电话报平安。
他们并没有想到的是,这次聚餐却成了他们与孙某的生死离别。
次日,孙某意外死亡的噩耗传到了6名好友耳中。由于孙某系醉酒驾车,保险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不予理赔。那么,究竟谁应该为孙某的意外死亡买单,陷入了争执当中。
孙某的妻子认为,孙某的6名好友,应该为丈夫的意外死亡负有责任。
对于孙某妻子的说法,孙某的6名好友纷纷进行了反驳,并称事发当日他们已经对孙某喝酒及酒后驾车进行劝阻,而孙某执意为之。孙某就应该为自己的意外死亡负责,跟他们一点关系都没有。
调解六被告共担责
迫于无奈之下,孙某的妻子只好将参与聚会的6名男子告上法庭,希望法院还给她一个公道。
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接案后,便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分别陈述了各自观点。
事后,经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6被告给予原告适当经济补偿。
针对本案,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称,过量饮酒会对身体造成伤害是一个基本知识,酒后驾驶车辆更是违法行为。本案死者孙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与本案六被告一起饮酒后又驾驶车辆,致使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六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明知孙某驾驶有车辆,在孙某饮酒时没有对其进行劝阻、制止,酒后也没有对其护送或通知其家人,却轻信危险可以避免,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主观上对孙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孙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