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钟紫薇、曾维亮)昨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恶意诉讼调研报告,报告显示,2012年至2014年10月期间,该院共受理劳动密集型企业疑似员工恶意诉讼相关案件共计23宗,员工起诉索要赔偿金额达4500余万元。
法官表示,因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成本低,而获得的赔偿却较高,所以恶意诉讼的现象严重,并呈现诉讼请求多样化、索赔金额两极分化、诉讼行为具有连贯性等三大特点。
案例:
离职后索精神损失费
2011年3月,唐某入职位于塘厦镇的某手表加工厂,担任保安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手表厂已为唐某购买了工伤、住院医疗保险。唐某入职后仅在该厂工作了5个月,后因其多天未上班,被公司公告并按自动离职处理。
唐某认为单位属违法解雇,在不服劳动仲裁后又向东莞三院提起诉讼,索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同时索要精神损失费500万元。
手表厂称并没有规定唐某的考勤,只约定其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30天,工资是每月1400元。唐某则认为其每天工作12个小时,每月工作31日,并称其在工作期间身体因工厂环境受到伤害,索要5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该笔50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未经过仲裁,法院不予处理。唐某缺乏证据证明公司解雇违法,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予支持。
法院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唐某的工资收入,判令手表厂支付工资差额2700元,并驳回了唐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