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自己公司申报的国家物联网专项资金能获得审批,镇江金钛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钛软件)法人代表丁某行贿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原处长陈柱兵。案发后,丁某主动投案,随后被一审判处缓刑。近日,记者获悉,北京市高院二审改判,对丁某免予刑事处罚。
京华时报记者杨凤临
申报专项资金行贿官员
2014年6月,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原处长陈柱兵因受贿2454万元终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向其行贿的多家企业也因单位行贿罪被处罚。被处罚的还包括一家民营企业金钛软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四五月间,为使该公司及丁某介绍的天津国芯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2011年国家物联网专项资金能够顺利获得批准,丁某答应按照专项资金审批数额的20%给陈柱兵及一名评审组成员卜某(已判刑)好处费。
在金钛软件和天津国芯公司分别获得人民币300万元和500万元的物联网专项资金后,丁某给予陈柱兵和卜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60万元。陈柱兵案发后,丁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检察机关主动投案。
法院一审以单位行贿罪对金钛软件判处罚金50万元,并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丁某提出上诉。
近日,北京市高院二审认为,丁某以单位名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但鉴于丁某是被索贿,且从国外回到国内投案,可认定为自首。
故市高院二审维持金钛软件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50万元(已缴纳)的判决,但是改判丁某免予刑事处罚。
主动回国自首称遭索贿
据丁某供述,2010年11月,他认识了陈柱兵和物联网专家卜某。陈柱兵称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国家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的政策,他是专项资金的负责人。2011年4月,卜某在北京和丁某见面时称,他是物联网专项资金评审组的专家之一,可以帮忙申请到专项资金,让其再找几家在物联网方面做得比较好的公司。
除了金钛软件,丁某还推荐了天津国芯公司和江苏英特神斯公司。
评审结束后,卜某称他想办法为金钛软件和天津国芯公司分别争取到人民币300万元和500万元的专项资金,并要求支付专项资金的20%作为好处费。丁某于是在2011年7月、10月、11月分3次给了卜某160万元现金。
丁某说,他担心不答应卜某的要求,以后其会找机会为难金钛软件,且还有项目可能要找其帮忙。卜某的证言显示,2011年初,陈柱兵称自己不能直接向企业要回扣,所以让卜某找几家企业申请物联网专项资金,申请成功后向企业索要20%的好处费,然后两人平分。从丁某处索得160万好处费后,卜某将其中的80万元交给了陈柱兵。
2013年4月2日,陈柱兵案发后,丁某同西城区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联系,表示自己将于2013年4月23日乘航班回国接受调查,后检察院工作人员从首都国际机场将丁某带回。
◇专家释法
免予刑事处罚不等于无罪
中国著名刑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丁某一审被判处缓刑,尽管不会执行实刑,但丁某仍然要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在出国、担任公司法人代表、竞标等方面也会受到诸多限制。假如丁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其被判处的1年6个月刑罚会被立即执行。
此外,洪道德告诉记者,丁某二审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虽然在法律意义上是自由人,但并不等于无罪,它意味着有罪不处罚,其有罪的记录也会被写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