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男子自学技术网上揽客鉴定胎儿性别

 

发表时间:2014/12/10 10:30:47 来源: 华声在线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来电显示:“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因为儿女双全的观念,一些家庭有了儿子希望生女儿,有了女儿希望生儿子。近日,有人趁着这个机会,为孕妇做胎儿性别的违法鉴定。

  记者调查:接到读者反映后,记者进行了调查,发现确实有人以此牟利,一名男子没有学过医,自行购买仪器,在网上学习所谓的“技术”为孕妇做胎儿性别鉴定。专家认为,鉴定结果不可信。

  调查:网上学“技术”,宾馆做鉴定

  在市民提供的线索中,一个QQ名称为“湖南B超”的网友宣称,可以通过B超鉴定胎儿性别,而且就在长沙。

  “如果胎儿性别鉴定是男孩,收500元;如果胎儿性别鉴定是女孩,收400元。”在网上交流的过程中,这名网友说,胎儿性别鉴定当日就可以拿到结果,记者随后与其约定见面时间和地点。次日上午9时许,在长沙火车站附近的一数码广场,记者跟随一名怀孕的市民,见到了这名网友。

  对方是一名年轻男子,肩上背着两个单肩包,他走在前面带路,显得极为谨慎,很少说话。没多久,他把记者等人带到附近一家较为隐蔽的宾馆。进入一间房 内,他从单肩包内拿出一台看似笔记本电脑的仪器,说这是便携式B超仪器。随后,他让孕妇躺在床上,用仪器探头在其腹部来回滑动,并根据屏幕显示的画面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为了让孕妇相信鉴定结果,该男子拿出手机展示了多张胎儿影像,“这都是我拍过的。”

  随后,相关情况被反映至芙蓉区公安分局五里牌派出所和计生部门,民警随即对该男子制定了抓捕计划。当日下午,民警以“鉴定胎儿性别”为名约定在长沙火车站附近见面,该男子出现后被迅速抓获。

  该男子向民警供述,自己今年23岁,本是无业人员,之前没有学过任何医学知识。发现这个“商机”后,他自行购买了仪器,在网上看帖子学了“技术”。为躲避打击,他平时都是在网上招揽顾客,现已为10多个孕妇做过胎儿性别鉴定。目前,相关部门仍在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

  专家:鉴定结果不可信

  “这 样的胎儿性别鉴定属于违法行为。”民警介绍,按照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禁止利用超声

  技术、染色体检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如有上述行为,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内多位妇产科专家表示,做B超需要专业仪器和专业医生,更需要通过专业医学知识的培训,上述男子的鉴定结果并不可信。

  “用母体验血判断胎儿性别的技术,我们无法对它进行评价。”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检验科一名专家介绍,这一检查项目省内尚未开展。“抽血验子”的科学依 据是什么?准确性有多高?目前不得而知。专家提醒,在未能确定医疗环境是否合格的情况下对孕妇进行抽血,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孕妇可能因操作不规范或卫生 不合格等情况引起感染,从而影响胎儿和自身的健康。来源:长沙晚报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如何判刑?咨询南宁知名律师,南宁大成律师,南宁在线律师
更多与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如何判刑?咨询南宁知名律师,南宁大成律师,南宁在线律师 相关新闻:

 
上一篇广泛关注:男子曝妻与律师通奸生子骗房:有法院副院长撑腰
下一篇[南宁律师] 女子要求丈夫“签到”4年 出差聚餐要拍照留证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