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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擅自离校后溺亡 校方被判担责

 

发表时间:2014/11/5 0:01: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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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苏州11月4日电 (王津 黄坚 刘羽蕴)学生擅自离校,却在休息时不慎溺水身亡。父母将学校告上法院,认为其未尽管理保护职责。苏州市相城法院判处学校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父母近11万元。

  15岁的王某进入某河运学校就读船舶驾驶专业,学制三年。2014年寒假后,王某到学校报名并交付学费,但并未在学校上课,而是跟着同村人吴某的船舶实习。5月下旬,王某在码头行船休息时,不慎溺水死亡。王某父母在处理儿子丧葬事宜过程中得知,今年开学至事发前王某一直在吴某的船舶上学习,并未到校上课,因此认为学校未对学生王某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之责,对于王某的死亡具有过错,于是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院。

  苏州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理应知道王某作为未成年人长时间离校在外具有的危险性,却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积极联系过王某父母;也并未依照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对王某长期离校事宜采取警告、开除等有关处理措施。正因为学校默认甚至放任王某擅自离校的行为,王某才在数月内一直跟随吴某在其船舶上学习,因而校方的不作为对王某的死亡具有一定过错,其应该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因王某由其父母托付或者放任至吴某船上跑船学习,并在跟随吴某跑船期间溺水死亡,故王某死亡应由吴某以及其具有监护责任的父母承担主要责任。考量校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校方对王某死亡承担15%的赔偿比例。

  相城法院的法官表示:“作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管与保护的职责,在王某违反有关规定擅自离校时,就应该采取积极、稳妥的处理措施以纠正其违规行为。而作为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更应当肩负起对子女的安全保护和教育引导的责任,在校期间也应及时了解子女的情况并定期与之沟通,而不能认为学校可以完全代替父母履行监护职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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