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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关注:退休老干部亲手掐死女儿后自首被判七年

 

发表时间:2014/11/3 23:15:01 来源: 正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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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女儿索要培育试管婴儿的巨额费用,土右旗一女子与父母发生冲突,父亲在制止女儿冲动行为过程中却失手将亲生女儿杀死。2013年9月以来,该案备受广大市民关注,日前记者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目前已经判决生效,被告人王称义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亲手掐死女儿后自首,退休干部被判七年

  被告人王称义,男,1960年1月18日出生,系我市退休干部。

  2013年9月22日,王某甲给母亲王某乙打电话,让其速到自己居住的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花苑小区1区1栋4单元401室,并扬言如王某乙不来将砸毁家中的物品,且在通话中将屋内的玻璃茶几损毁。随后王某乙赶到王某甲居住的房屋中,王某甲持屋内存放的菜刀对王某乙进行威胁,王某乙害怕被砍伤便跑到楼下。王某乙下楼后便拨打了王称义的电话,告知其上述经过并让其速到现场劝阻王某甲。王称义赶到后女儿恶语相向并手持菜刀,他随即将菜刀踢落,并上前按住其肩膀。在女儿挣扎的过程中,王称义双手持续掐住女儿的颈部,最终导致女儿死亡。

  诉讼过程中,王某甲之母王某乙放弃民事赔偿,请求从宽处理被告人王称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称义与其女儿王某甲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不能冷静处理,对女儿王某甲实施伤害行为,致其死亡,被告人王称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伤害案,案发时王某甲曾持菜刀对王称义及王某乙进行过威胁,王某甲在案件的起因上有严重过错。案发后被告人王称义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称义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庭审中提出被告人王称义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王称义悔罪态度明显,且系初犯,王某甲对于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被告人王称义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称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称女儿事发前向其要巨额培育试管婴儿费

  2013年9月,王称义的女儿(王某甲)向其索要培育试管婴儿费用共计20万元,双方之间发生矛盾。王称义妻子王某乙回忆说:“9月22日出事那天晚上,我女儿打电话骂我,听见砸东西的声音,我放下电话就赶紧往花苑1区1栋4单元401号走,去了之后,我看见茶几、鱼缸已砸坏。我和女儿说不到一块,女儿拿菜刀要砍我,我害怕跑下了楼,给我丈夫王称义打电话想让他制止。”王某乙打完电话后在楼下等丈夫,等了一段时间不见丈夫过来,上楼发现丈夫王称义坐在床边,“他对我说:‘做下没的了’,我看见女儿王某甲在床上躺着,嘴角上有血,已经死了,我当时就昏过去了。”

  根据公安笔录,事发当天王称义正在花苑三区,接到电话就开车来到女儿家,因为上楼时没有看到妻子,他拿钥匙打开房门。“我一进去女儿就指着我骂:‘老个泡,昨天给你打电话,你死活不来,你今天过来送死来了。’说着这话,她就拿菜刀上来砍我,我用右脚踢了她一下,踢到她的左腿上,她失去平衡菜刀掉了,我冲上去从正面用双手掐住她脖子大约有2-3分钟,看到她嘴里吐血立即松开手,并把她抱到了卧室。”王称义供称。

  意识到情况不对,王称义用手试女儿的气息,当时比较微弱,隔了1分钟左右,他再次伸手到女儿鼻子边试,发现女儿已经完全没有呼吸。王称义一下子瘫坐在凳子上,很快妻子王某乙进来了,看到当时的情况,惊吓不已,两人在女儿的房间里哭了一晚上没有离开。第二天上午,王称义电话通知三个弟弟前来处理女儿的后事。当日下午,王称义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法医尸检证实,王某甲系被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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