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记者 苑菲菲) 做销售的小王下班后碰到客户,相约一起吃晚饭并去KTV唱歌,结果回家途中小王出了车祸。因事发时间是凌晨零点多,已明显超出合理下班时间,开发区人社局最终认定小王的受伤为非工伤。
小王是开发区某服装企业的销售人员,8月份一个下午,小王下班后遇到客户公司销售小李,两人相约当晚一起吃饭,晚饭后两人又来到一家KTV进行娱乐,直到凌晨零点多才离开。不想小王在回家途中被一辆车撞伤。后交警认定,小王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几天后,小王在医院养伤时,得知了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小王认为,既然“上下班买菜受伤”都可以认定工伤,那自己当晚陪客户单位的销售人员吃饭唱K,之后回家途中出了车祸,是不是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9月份小王出院后,要求认定工伤,其所在单位向开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受理该案后经过调查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当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路线,小王当晚6点已经下班,凌晨零点多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上已经明显超出合理下班时间;小王当晚是从KTV回家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地点上也与合理的下班路线不符,最终人社部门认定小王的受伤为非工伤。
开发区人社局工作人员提醒,上下班途中并非所有事故伤害都可以认定工伤,应当注意三点:一是合理的上下班时间;二是合理的上下班路线;三是受伤职工不能在事故中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只有以上三项都符合的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