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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钱“蒸发” 妻子称不知情拒还夫债输官司

 

发表时间:2014/11/1 9:37:52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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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借了别人5万元,到期后“外出打工”了,债主拿着借条让借款人的妻子还,借款人妻子说联系不上丈夫,也不知道借款这事,拒绝还钱。法院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借款夫妻双方共同还债。据介绍,只要夫妻不离婚,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有两种情况除外。

  丈夫欠钱“蒸发”,妻子不还款成被告

  王冬(化名)在日照市五莲县的老家养猪,今年1月份,因资金不够,便向朋友张峰(化名)借了5万块钱周转,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期为一个月。

  而到期后,王冬没有还钱,人也找不到了。张峰于是就找王冬的妻子王霞(化名),王霞称丈夫去外地打工了,她也联系不上他,张峰于是拿着借条向王霞要钱,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张峰便将王冬夫妻二人诉至日照市五莲县人民法院。开庭时,王霞到庭应诉,王冬并没有到庭,法院缺席审理了该案。庭审过程中,张峰出示了王冬书写的借条。王霞则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虽然借条的签名是自己丈夫的笔迹,但丈夫早就去青岛打工了,外出后既没回过家,也不与家里联系。至于他向张峰借钱的事,从来都没有向自己提起过,自己也不认识张峰。

  法院判此为共同债务,妻子不知情也担责

  五莲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峰提供的证据真实可信,借款又发生在王冬、王霞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认定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日前法院作出判决,王冬和王霞共同偿还张峰的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

  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借款是否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承办法官对此称,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形下,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可以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种情形是,债务人能够证明借款时就已约定所借款为个人借款,由债务人个人偿还,在这种情形下,债务就不需要夫妻中的另一方承担;另一种情形是,夫妻双方婚后约定,婚后财产归个人所有,而债权人又知道该约定的,该笔借款则也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本案中王霞的辩解并不成立,其不知情并不影响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王裕奎 通讯员 尹越寒 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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