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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公交上晕倒后身亡 死者妻子称司机见死不救

 

发表时间:2014/10/19 10:01:19 来源: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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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10日下午,吴女士接到丈夫徐先生的电话,并准备在公交车站等他。半小时后她一直没看到丈夫的身影,却等来了警方,丈夫随后被送往医院,但还是没能救活。事后得知丈夫突发疾病,晕迷在公交车上。吴女士质疑在丈夫濒死期间,司机多次发现丈夫的“不省人事”状态却熟视无睹,错失了抢救黄金时间。

  最终她将青浦巴士公司告上了法院。

  那么在吴女士的丈夫从昏迷到被发现送往医院的32分钟里,究竟发生了什么?日前,青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死者妻子状告公交公司

  已过而立之年的徐先生在上海从事房屋装潢工作,平时经常往来于市区与青浦之间。今年6月10日17时许,徐先生像往常一样乘坐沪朱高速专线公交车,从上海市区的普安路起点站到位于青浦朱家角的家中。徐先生与妻子吴女士感情很好,两人育有3个儿子。“他回家,我总会到车站去等他。那天他和我打电话说还有5分钟马上到。”吴女士回忆起丈夫的最后一通电话,不禁泪如雨下,“但我没想到,我再也见不到他走下车”。

  吴女士没能等到丈夫,半个多小时候后当她再次见到丈夫时,是躺在医院里丈夫冰冷的遗体。在吴女士一方看来,是公交车司机的不作为,导致丈夫错失最佳救治时间。为此,她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06万余元。

  公交司机误以为乘客醉酒

  司机三次拉扯昏迷不醒的徐先生,又三次弃人而去,这在吴女士一方看来,正是公交公司的“不作为”酿成了此次悲剧。吴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在汽车行驶途中,售票员违规中途下车,而司机到站后又未予清场,未尽注意义务,造成不能及时发现徐先生出现异常情况,违反了运输合同保证旅客安全上下车的基本原则。

  当时,吴女士已在汽车站等候了,如果司售人员不违规工作,可以发现徐先生的情况,并由吴女士送往仅几分钟车程的医院,所以公交公司在客观上剥夺了徐先生的救治宝贵时间。而当司机发现徐先生不省人事,非但不予救治,而将车开往青浦汽车站洗车,延误了抢救时间。

  对此,公交公司认为,徐先生是由于自身疾病引发的猝死,乘务员中途下车和本案没有关系,也没有事实证明司机采用违法行为对死者实施侵权行为。18点29分,司机下车,并非对徐先生不予理会,其实是将该异常情况报告车队,接着由车队报警。根据报警通知单显示,司机以为徐先生喝醉酒叫不醒,于是车队报警有人喝醉酒,不肯下车。

  同时,公交公司认为,吴女士一方以机动车交通事故标准来提出的索赔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本案不是交通事故,而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没有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民事侵权要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应按照客运合同审理。从责任来看,当时,徐先生已经坐到了终点站,双方的运输合同其实已经完成。由于公交公司的代理律师对事发细节了解得不够清楚,法院提出再次开庭,并要求司机与售票员到庭应诉。

  公交车上监控回放事发过程

  徐先生在公交车上究竟遭遇了什么事?从公交车监控视频来看,当天汽车行驶期间的18时05分,售票员违规中途下车,司机对此没有异议,默许了售票员的行为;18时08分,徐先生尚在打电话;18时14分,公交车行至朱家角终点站,徐先生有下车动作,但未能起身便晕倒在座位上,不过司机没有做汽车清场工作,而是与其他乘客共同下车。司机随即上车后,还是没有发现不省人事的徐先生。

  18时16分,汽车离开朱家角车站欲开往青浦汽车站途中,司机发现了昏迷的徐先生。于是,司机停车拉扯徐先生,见徐先生没有反应,他还踢了一脚徐先生。见徐先生还是没有清醒,司机又启动了汽车。

  18时29分,该车到达青浦汽车站洗车场,司机到后车位捡了乘客遗留的矿泉水塑料瓶后,见徐先生仍然没有反应,又独自下车。不久,司机又重新上车,再一次拉扯徐先生,见还是唤不醒徐先生,再次撇下徐先生,独自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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