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王巍) 记者今天获悉,曾任中钢货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的蒋寒松,因犯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9年。向他行贿并帮他填补亏空的下属中钢货运天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刘和平,因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终审判11年。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属于国有独资企业,中钢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中钢国际货运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又为中钢货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今年6月,曾任中钢货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的蒋寒松,因犯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根据指控,2009年10月,蒋寒松利用职务便利,借用他人银行账户,收受下级单位中钢货运天津公司总经理刘和平以资助其办理高尔夫球卡为名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40万元。此后,蒋寒松委托他人将上述赃款兑换成欧元和美元,用于公务出国考察。
2008年10月,蒋寒松在没有放货指令的情况下,越权违规指令中钢贸易公司将一批存储的PTA出借给绍兴纵横公司使用。因经营不善,绍兴纵横公司未能按时全部归还。同年12月,为防止违规借货一事败露,蒋寒松再次找到刘和平,请中钢货运天津公司帮忙出资500万元用于弥补亏空。
随后,刘和平以中钢货运天津公司的名义向天津开发区盛泰贸易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汇入中钢货运浙江公司指定的宁波市庆源物资有限公司账户。
为偿还借款,2009年至2010年,中钢货运天津公司先后与天津多家五金建材公司签订17份虚假合同,以支付货款、代理包干费、运输费等形式还款540万元。
2011年初,中钢货运天津公司再次将现金23.5万元用于偿还借款。该公司为偿还借款本息共损失563.5万元。蒋寒松被判刑后,向其行贿和帮助其填补亏空的刘和平也随即到案。
除上述事实,法院还查明,刘和平实施贪污犯罪3起,涉案金额300余万元;私分国有资产犯罪1起,涉案金额30万元;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1起,造成国家经济损失563.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刘和平有期徒刑11年,罚金2万元。刘和平提出上诉后,市一中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