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女子胡某,在拦隆口镇和李家山镇各有一个丈夫。近日,合法丈夫张某向湟中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对这起重婚案作出判决,以重婚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其第二任“丈夫”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今年37岁的胡某是湟中县的一名农村妇女。1998年,她与张某经自由恋爱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的一天,胡某生病,而张某又不照顾妻子,夫妻间产生矛盾后,胡某拿了张某给的1000元钱,借看病之名回了娘家。张某在家等了很久却不见妻子回来,一打听才知道,妻子胡某竟然已“另嫁他人”。原来,胡某回了娘家后,胡某父母便找到了李某,以张某不再要胡某,且胡某身体不好为由,希望促成一段新的姻缘。于是,李某请了媒人,给胡某家送了4万元彩礼后,与胡某于2012年农历7月按当地习俗结婚,并且同居生活了一年之久。后来,胡某又回到张某处时,李某还两次将胡某抢回,与自己居住。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其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按习俗与李某成婚,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之久,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李某在明知胡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与胡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构成重婚罪。且李某在胡某回到张某处居住时,还强行抢回胡某,扰乱了正常的婚姻秩序。鉴于二人案发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