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杨和张,都在曲沃县某钢铁厂上班。2012年12月的一天,杨在厂区偶遇肖,聊天中得知肖竟然是自己的同学。随后,两人约定抽时间聚一聚。
几天后,杨让他们共同的同学张,联系肖一起喝酒。晚上8点左右,张电话联系肖到曲沃县西上官村路边烧烤店喝酒。当晚,3人一直喝到凌晨时分。席间,肖、杨喝的稍多,张喝的较少。
聚餐结束后,张独自骑车回家。肖则驾驶自己的轿车,将杨送至工厂宿舍,随后独自回家。当行至高显镇段家村口时,车辆驶入了道路北侧的路肩下,肖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肖的家属悲痛万分,与喝酒聚会的杨、张协商,希望得到适当的赔偿。协商无效后,肖的家属一纸诉状将杨、张诉至法庭,要求二人赔偿7万余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杨、张在聚会活动结束后,明知肖喝酒过量后驾驶机动车,却没有阻拦,也未采取其他方式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最终致使肖在回家途中发生事故死亡。杨、张二人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肖的家属要求赔偿7万余元损失的请求,合情合理。杨作为聚会活动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应承担三分之二的责任,张作为聚会活动的组织协助者,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