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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自行车撞死人被追刑责 检察官:死亡可定肇事罪

 

发表时间:2014/1/10 23:12:10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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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解释称不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致人重伤、死亡就可认定交通肇事罪

  骑自行车撞人致死也算交通肇事,记者今天上午从海淀检察院了解到,海淀检察院近日审查起诉了这样一起交通肇事案,不同于其他典型的交通肇事案件,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马某系骑自行车发生的事故,致一七旬老人死亡。

  马某今年22岁,2013年8月24日晚8时许,他从单位出发,骑自行车去参加朋友的聚会,骑行至本市海淀区复兴路附近的一路口时,马某见信号灯为绿灯遂由东至西骑行通过路口。

  通过马路时,马某左右观望来往车辆,待其看回正前方时,突然发现自己距离人行横道上的一名老人仅剩一米多的距离。马某连忙将车闸捏死,但仍躲避不及,还是将由北向南步行通过马路的老人撞倒。

  事故发生后,围观群众报警,马某亦积极抢救伤者,但76岁的被害人经抢救无效在4天后的8月28日,仍因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根据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驾驶自行车未及时发现情况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老人无责任。

  马某现已被海淀警方依法逮捕,海淀检察院将于近日就马某交通肇事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骑自行车致人重伤、死亡也担刑责

  看到这样的案例,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可能是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事故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对此,检察官解释说,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只要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事故,并有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产生了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就足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不论肇事车辆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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