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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案组检察官刘吉恩被免职

 

发表时间:2013/9/8 16:21:32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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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近日薄熙来案专案组组长刘吉恩被免职,而其被免职的原因尚不明朗。新华社记者从最高检获悉,根据检察官法规定,刘吉恩、王云河、何全印、牛静河因达到退休年龄,不再担任最高检检察员职务。据中国法院网92的消息称,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透过免去刘吉恩、王云河、何全印、牛静河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据了解,刘吉恩还是薄熙来案的专案组组长,刘吉恩此前任最高检政治部正厅级检察员。

检察官的免职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规定,检察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十四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本检察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第四十三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检察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四十四条 辞退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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