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离婚后继续与前夫同居并生下一个女儿,前夫后来竟然“不认账”。无奈的李女士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女儿与前夫是父女关系并支付抚养费。广州中院10日通报,该院已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法官表示,一方举证后对方没有相反证据同时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应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离婚同居产下一女
由于婆媳关系不和,2009年,李女士与刘先生协议离婚。办完手续,李女士从家里搬了出来,住进了公司宿舍,可两人一直保持着密切的联系。离婚后,他们继续交往并以夫妻的名义同居。
这样的关系持续一年多,李女士怀孕了。可怀孕并没有让两人的感情升温,刘先生反而不辞而别,玩起了失踪。2011年7月,李女士独自回到乡下,产下一女。在办理孩子的出生证时,她向医院提供了刘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然而,孩子出生后,医药费、奶粉、尿不湿等现实问题,摆在李女士一个人面前,压得她有点喘不过气来。
2012年,李女士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女儿小青与刘先生是父女关系,由自己携带抚养小青,刘先生每月支付小青抚养费1500元,直至18周岁时为止。
拒做鉴定一审败诉
法庭上,为了证明刘先生是小青的父亲,李女士提交了离婚证、《出生医学证明》、2009年手机拍摄的与前夫相互拥抱的照片,以及两人以夫妻相称的往来邮件及QQ聊天记录多份。
百般无奈的李女士还邀请其昔日同事出庭作证。同事在法庭上作证说,2010年10月,李女士在单位宿舍介绍刘先生是其男朋友,2011年2月两人还在单位的宿舍里同居过。
李女士还坚持向法院申请要做亲子鉴定。然而,刘先生拒不到庭应诉,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亲子鉴定做不了。
不久后,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越秀区法院认为,李女士没能够提供必要的证据,属于举证不足。
终审改判
关系成立
李女士上诉后,广州中院终审予以改判:判决撤销越秀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确认李女士的女儿小青与刘先生存在亲子关系,同时小青由李女士抚养,刘先生则每月要负担小青的抚养费1000元,至其18周岁止。
广州中院终审认为,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李女士与刘先生本是夫妻,李女士怀孕的时间距其与刘先生离婚的时间并不长;同时,李女士为证实亲子关系,提供了相关证据,其中证人证言证实两人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期间同居,手机照片证实两人存在亲密关系。李女士提供的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其与刘先生存在亲密关系并在怀孕期间与刘先生同居的事实,因此,她请求确认其女儿小青与刘先生存在亲子关系,已提供了必要证据。因刘先生一、二审期间均拒不到庭,消极应对诉讼,导致亲子鉴定无法进行,也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故法院推定小青与刘先生存在亲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