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女子怀孕早期遇事故致残 索赔四年终获赔偿,2008年4月7日11时40分许,刘洋驾驶被告公路运输集团所有大型普通客车,沿104线行驶靠边停车带人时,将王女士二轮摩托车刮倒,该客车右后轮从王女士左腿轧过。经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刘洋负事故全责,王女士无责。
五年前的一场意外交通事故致王女士受伤入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发现其处于怀孕早期,医生建议进行截肢手术、放弃胎儿,王女士为保胎儿,坚持保守治疗,多次植皮术让王女士身心遭受极大痛苦。四年前,王女士诉讼至睢宁法院请求事故赔偿,因与肇事方分歧较大一直未达成协议,近日,王女士终获赔偿。
2008年4月7日11时40分许,刘洋驾驶被告公路运输集团所有大型普通客车,沿104线行驶靠边停车带人时,将王女士二轮摩托车刮倒,该客车右后轮从王女士左腿轧过。经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刘洋负事故全责,王女士无责。
王女士因事故受伤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左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腓骨开放性多处骨折、左小腿全层撕脱伴肌腱神经损伤,且处于怀孕早期。医生告知由于事故造成的损伤,须行截肢术,建议她放弃胎儿。王女士从保护胎儿角度坚持保守治疗,不用或者减用对胎儿不利药物,致使自己在治疗过程中受尽疼痛折磨,精神极尽崩溃,仍落下左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十级伤残。后因王女士需要多次进行植皮手术,双方对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营养期限、残疾辅助用具的配置及费用存在较大争议,进行鉴定。
睢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女士因事故受伤,且事故发生时已检查出早孕,给身心造成极大创伤。最终,法院综合证据材料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计24864.13元;被告公路运输集团赔偿108536.6元;驳回原告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