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廖姨所主张的部分医药费为其自行购买药物所产生的费用,她在并无医疗证明的情况下就购买氨糖、骨胶原等药物,并据此主张施伯赔偿相关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于是,广州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索生活费又打2场官司
一审
败诉
荔湾法院:
施伯有权撤销赠与财产
在讨要医药费的同时,廖姨又向荔湾法院提起了另外一宗诉讼,要求施伯支付生活特助保障费18000元。
廖姨说,双方在2009年9月15日签订《共同生活协议书》,约定施伯每月给她600元。但从2010年4月起,施伯便自行停止支付了。
荔湾法院审理认为,两人属于朋友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双方签订的《共同生活协议书》实质是施伯单方对廖姨的赠与合同,且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依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施伯曾向廖姨发出取消《共同生活协议书》书面通知,实质是他单方撤销赠与。廖姨收到撤销赠与通知书后拒绝签名,不影响撤销行为的成立。
据此,荔湾法院驳回了廖姨的诉讼请求。
终审
胜诉
广州中院:
本案应为同居关系纠纷
判后,廖姨不服,继续上诉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认为,廖姨跟随施伯从重庆来到广州,以共同生活、相互扶助、相互照顾为目的,与施伯签订了《共同生活协议书》。协议书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廖姨所要承担的义务,但廖姨确实承担了照顾施伯起居饮食的责任。故本案应为同居关系纠纷,而非一审法院认为的赠与合同纠纷。法院认为,虽然施伯曾发出分手通知书要取消执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但他并未实际停止执行该协议,而是从《共同生活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即2009年10月开始,每月向廖姨支付生活特助保障费直至2010年3月。而此后,廖姨亦承担了继续照顾他的义务。据此,广州中院支持了廖姨的请求,终审判决施伯支付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