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干事赵长青在评判王军豹杀妻案时说,现在公众舆论方面,我们会解读到这样的一种情绪:杀人偿命。杀人偿命,古已有之,但是这种观点已经不符合我们现在的司法精神。我们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杀人者必须死、杀人必须偿命。比如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判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可以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没有规定故意杀人就必须判死刑,必须要偿命。这就是我们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的“宽严相济,慎用死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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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典故:“缇萦救父”
西汉汉文帝时期,弃官从医的淳于意因故被当地官吏判处切断肢体的“肉刑”。在淳于意被押解去长安受刑时,他面对5个女儿慨叹:“唉,可惜我没有男孩,遇到急难时,连个帮手也找不到。”
时年仅15岁的小女儿缇萦(tí yíng)没有像她的4个姐姐一样哭天抹泪,而是决心陪父亲一起去长安,向汉文帝上书,愿意替父亲受罚赎罪,希望能给父亲争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结果,汉文帝看了信后,十分同情这个小姑娘,不仅减轻了对淳于意的刑罚,还下令废除了“肉刑”。缇萦上书救父的行为,成了后世孝道的典型。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