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今日关注:“常回家看看”入法满月 律师称执行操作是难点

 

发表时间:2013/7/31 22:05:37 来源:荆楚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今日关注:“常回家看看”入法满月 律师称执行操作是难点,去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保障法》),争议较大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被写入法案。法律明文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今年7月1日,《保障法》正式实施,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一位老人独自坐在老年公寓的房间里。记者 原丽阳 摄

  “常回家看看”入法满月 武汉两老人状告子女未履行义务

  去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保障法》),争议较大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被写入法案。法律明文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今年7月1日,《保障法》正式实施,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记者调查:两位老人状告子女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法规一出,不少人认为此类诉讼出现几率不会高,因为很少有老人会动用法律武器,与儿女“较真”打官司。如今“常回家看看”即将“满月”,记者通过走访武汉各级法院发现,截至目前,武汉已有两名“较真”老人向法院递交诉讼请求,要求子女履行“常回家看看”义务。

  7月26日,青山居民严太婆(化名)认为子女未尽到赡养义务,向青山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子女支付自己的医药费用并每周回家看望自己。

  而在另一城区法院,早在《保障法》出台不久,就有一位老人递交诉状,要求子女“至少每两周回家探望一次自己”。

  法官表示,由于该起案件是“常回家看看”入法后该法院受理的首起案件,具体该如何操作,要等法院正式受理后再定,可能以调解为主。

  律师说法:执行操作是难点

  “自古忠孝两难全,精神索赔条款入法,可能并不适合实际法律操作。”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关欣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后,执行力和实际操作可能会很困难。“每年回家多少次、在家待多久才合法?如果不执行该判什么罪?该怎么量刑?”他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法律界定其实是很难的。

  关律师主打家庭纠纷案件多年,但老年人打赡养类的官司其实很少见。老人起诉子女,多半只是为了物质保障。他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价值很大。社会发展过程中,尊老敬老也应该改变观念,不是给老人充分的物质就足够了,还需要精神赡养。通过法律发挥的指引和强制作用,能更加引导提倡敬老的道德观念。

  关律师说,对于此类案件,最好以双方协调和商量为主,不鼓励上诉。他认为还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宜一刀切,避免矛盾激化。

  ■法官点评

  重在呼唤对老人的精神关怀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薇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主要是为了两点。一是强化对老年人的物质保障;二是强化对老年人的服务保障。

  王薇介绍,“常回家看看”入法的亮点其实就是精神赡养立法。一方面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剧,我国1.67亿老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另一方面现在的生活和工作节奏加快,子女工作越来越忙,“常回家看看”也越来越稀缺。老人精神赡养成为社会极需解决的一大问题。

  从立法的角度来说,这样的规定也恰恰是用法律的力量来推动道德的进展,让“常回家看看”这种社会意识深入人心,形成的是关怀老人的社会氛围。

  王薇说,此类案件一般在基层法院出现较多。在司法操作层面,她建议“多久时间看望或问候老年人”、“如何看望问候老年人”,可根据案情,特别是考虑到不同家庭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经济状况作出判断。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民事律师,南宁优秀律师,南宁著名律师事务所
更多与 南宁民事律师,南宁优秀律师,南宁著名律师事务所 相关新闻:

 
上一篇[南宁律师] 19岁女子嫁41岁富豪 15年后称有代沟提离婚索千万
下一篇南宁律师关注:8岁娃半夜驾车狂飙S形行驶 父亲坐在副驾驶位置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